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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只有在既是“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但是要给予受害人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