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看守所执行几个月一下的刑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执行刑罚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刑法没有关系和刑法修正案也没有关系。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残刑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执行,明年1月1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残刑在三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执行。
新的规定将旧的规定改变,新的规定生效时,旧的规定就废止了,不存在冲突的问题。法律上冲突,是指同时生效法律中的冲突。
第二百一十三条【死缓、徒刑、拘役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九十八、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第二款修改为:“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1、刑法修正案八没有规定这个内容,是2013年修正后《刑事诉讼法》有所修改。
2、留在看守所执行的已决犯,由“一年以下“修改为”三个月以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般情况下在一年内刑期的都由看守所执行。
律师解答:
宣判时还不到一年的都是由看守所来执行!
不冲突!没有类似的规定!
新刑诉规定了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有看守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