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快问快答

捡到玉坠随手丢弃被索赔,你觉得应该么?

捡到玉坠随手丢弃被索赔,你觉得应该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捡到玉坠随手丢弃被索赔,你觉得应该么?

好吧,这事经过法官调解得到双方认可的处置,到底怎样的处置?不知道。到底吕某有没有赔钱或者赔了多少钱给小宋?不知道。检索了一下,整个网络流传的全是这样没有结果的讯息,其实毫无参考意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遗失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遗失人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对于他人的遗失物,拾得人无权自行处置,拾得嫌麻烦可以当还原处,否则就有责任保持完好以便失主认领。但是,拾得人必须要确定自己拾得的是他人的遗失物而不是遗弃物才受到法律的约束。

例如,拾得一个钱包,里面有证件,有现金,有卡券,那肯定是他人的遗失物,没有模糊性。如果是在垃圾堆拾得一个旧沙发,那就可以视为他人的遗弃物,不受相关法律的约束。而吕某拾得一块玉坠,就相当模糊,他无法辨别是否是他人的遗失物,还是遗弃物,因此他随手扔进垃圾箱从法律上就不存在过错。玉制品在市场上是极其混乱的,看起来相似的两块玉坠,可能价值上万甚至数十万,也可能只是地摊上批发价几块钱的仿玉。如果明知道是价值上万的玉坠,那显然就应该是他人的遗失物;如果明知道只是地摊上5块钱买仨的仿玉制品,当然有理由认为它是他人的遗弃物。问题是,拾得者吕某有义务搞清楚他拾得的到底是遗失物还是遗弃物吗?没有,他没有这个义务。而他的行为,随手丢进垃圾箱,已经足以表明他认为这是不值钱的破烂玩意儿。吕某在小宋的纠缠下显然是因为不懂法所以才被动。他完全可以堂堂正正承认确实拾得一个玉坠,但认为它是不值钱的遗弃物,所以随手丢了,有视频为证。至于小宋起诉索赔1万元那是他的权利,但应该没有可能胜诉。

因此,在这件事情上,吕某没有任何过错,他甚至可以反诉小宋骚扰。小宋如果想胜诉,他必须证明遗失的玉坠不会被误认为是遗弃物,同时还必须举证价值够10000元,而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如果是购买的玉制品,保留了购买发票,那还有得一辩,声称是外婆留的,那他的诉求就无法得到支持。这件事的报道不公布最终调解结果,然后急吼吼就“普法”,极不严谨,属于缺胳膊少腿的半吊子新闻,毫无价值。顺便说一下,文章两幅插图,一幅是玉坠,真玉,一幅是仿玉,玻璃制品。你们能轻松识别出来吗?

首先表明立场,我不给双方任何一方站队,在这件事上,拾捡玉坠的吕某做的最不得当的行为便是将遗失物丢弃至垃圾箱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遗失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遗失人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拾捡到遗失物的人“应当”对遗失物进行保管或送交公安机关等,但从法律条文本身来说,这条并未规定违反的后果。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看,法律条文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两个逻辑要素(采新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即两要素说):1.行为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2.法律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其中法律后果的部分,也就是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部分,即可以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当中,也可以规定在总则或“法律责任”一章的其他条文当中,甚至有些法律条文的法律后果部分,规定于其上位法或同位法的其他法律规定当中。

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当中,虽然都存在“应当”一词,但这里的“应当”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也并不会必然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拾捡到遗失物的情况下,行为人作出下列行为:1. 将遗失物交还遗失人或交予公安机关;2. 将遗失物放置回遗失地点;3. 将遗失物丢弃、损毁或灭失;4. 将遗失物据为己有。其中第1种情形为法律规则所倡导的行为,第2种情形则在法律中既不提倡也不反对,而行为人作出该行为时,并不会被认为违法,也不会发生违法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在上述第2种情形当中,行为人并未实施法律规定当中“应当”作出的行为,却并不会导致违法结果的出现。但当行为人作出第3种和第4种情形时,就触碰到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如《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此时行为人丢弃、损毁、灭失的行为,直接导致遗失人对于遗失物所有权的丧失,此时拾捡遗失物的行为人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对遗失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此情形下的责任比例则并不一定以物品的实际价值作为认定标准(因对于遗失物损毁或灭失的情形中,遗失人对遗失物的遗失同样是导致结果发生的过错之一,故遗失人也应对该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而在第4中情形中,则法律规定的处罚较为严厉,如:《刑法》第270条(侵占罪)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拾捡到他人的遗失物而据为己有(如出租车司机将乘客遗留在车内的财物据为己有),遗失人向行为人要求返还时,行为人拒不归还的,则可以构成侵占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遗失物玉坠本身完好,根据常理应当能够认为系他人的遗失物品,如果吕某捡到玉坠时,将玉坠放回遗失物原本的位置,哪怕在原位置附近,都不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事情。但在我看来,案件的描述中,存在一个比较大的谬误,即:律师提醒,在没有找到遗失人或未上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文已述,拾捡到遗失物的行为人,在之后并未实施法律所规定的“应当”作出的行为时,并不会必然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第2种情形),因此该“应当”性的规定,应当认为是一种倡导性规定,而非规定为行为人的一项义务,进一步说,拾捡到遗失物的行为人在捡到遗失物后,并不天然具有返还、保管、照看等义务,同样法律也不会强人所难的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注意和保管义务,因此上述引用的文字中所说的“妥善保管遗失物”并非行为人的法律义务。在我看来,吕某在本案中属于较为诚实的当事人,因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遗失人小宋,其必须举证如下内容:1. 吕某确实拾捡到遗失物;2. 吕某所捡到的遗失物与小宋所遗失的遗失物确属同一物;3. 涉案的遗失物,价值与小宋的诉请相当。而吕某在上述任何一点均可对小宋的主张进行辩驳,尤其在第2点的证明责任当中。最后,贵重物品请保管好,如果真的彻底遗失,多在自己身上找原因,不要将责任全部推给他人,心会痛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无过错赔偿有欠妥当,背靠背调解虽能息诉,但公堂之上应慎用此民间调解手段。首先说说法律,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这样的立法本意是要求遗失物的拾得人不去侵占他人财产和恶意毁坏他人财产,但是是否拾得人就因此有了一个“严格注意”拾得物的价值的义务?没有,绝对没有,否则垃圾站工作人员会很蒙圈。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指法律不能要求人做自己不能做到的事情,在此案中吕某作为一个非专业人人士,他是不能判断捡到的到底是一块玉还是一个玻璃块。就是从曹操墓里面拿出一个翡翠球扔到路边,这个玩意儿十有八九要进入垃圾站的,而致使翡翠球进入垃圾站的人并不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倒是让人害怕了,人们不敢在把地上的垃圾随便捡起来扔进垃圾箱了,谁知道你扔的东西是不是一个玉玩翡翠或者一个伪装成垃圾的灰头土脸的遥远战国时期的文物呐?想想这个真替扫垃圾的大叔大妈担心。当然,这并不是说公民对捡到的遗失物没有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公民对捡到的遗失物是有返还的义务的,但这根本并不代表公民在“捡垃圾扔向垃圾箱”的时候,有严格的专业的分辨所捡垃圾是否是他人遗失物及甄别该遗失物是不是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贵重的义务,此时公民的注意义务是普通的平常的,法律上叫“一般注意义务”,是“一般人认为”的会注意到的情况。而且吕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小狗,在公共区域将一块玻璃样的东西捡起来扔到垃圾箱,这个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拾得遗失物”的情况还有待斟酌,所谓“拾得”指捡起来得到,但是吕某他得到了吗?这样说有些诡辩,但是吕某捡扔垃圾的行为确实和“拾得”的字面意思是有差别的。再说背对背调解,虽然这并不违背我国诉讼制度中有关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的规定,但是所谓背对背调解的最大的问题是利用了法官基于职权的优势地位和当事人的无知的结合而达成合意。这种方式在民间调解尚为可行,当事人的争议一旦成为法院的诉争,成为司法调整的内容之时,公平原则大于一切,绝不应基于当事人某些知识技能方面的欠缺而作为结案的手段,否则就失去了诉讼最基本的意义。小宋称遗失的玉佩系外婆所留,这份感情应抱以善意的关怀和理解,但是如果进行诉讼,那么诉讼本身就是一个怀疑的过程,而这一点小宋很难举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作为遗失玉佩的过错人,小宋是应当承担此不利后果的。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企业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希彬律师咨询热线:4001-666-001

赔什么啊,一,遗失人能证实吕某捡的就是你的玉坠吗,吕可以说捡得是一块石头类的,监控只拍了吕弯腰捡物的影象,可没法确定捡到的是玉坠。二,吕某不是恶意丢弃,只是确定捡到的东西没价值(玉这东西假货太多,绝大多人也不识货)才丢掉。三,遗失人索赔必须,A提供玉坠真实价值的证据,B提供吕某弯腰捡到的东西确是你遗失的玉坠,c,提供你玉坠一定是大多数人特别是吕某能识别其真实价值的。否则,我可以说,我捡了个小石孑,你让我不能丢?。D,就算上述条件全适要索赔。遗失人得负大部责任,(拾得人没侵占再者后果由你遗失造成),你可以说不小心遗失,但吕某也可说你是故意行为,有借机敲诈意图。因如玉这个东西。价值是很难评估的。

捡到玉坠随手丢弃被索赔,你觉得应该么?小宋在篮球场打球,离开时不慎将玉坠遗落。附近居民遛狗经过,顺手将玉坠捡起,因担心被小狗误食,便将玉坠丢到垃圾桶里。小宋将捡拾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捡拾人否认捡到的为涉案玉坠,称小宋言辞激烈并围堵自己的家人。律师提醒,在没有找到遗失人或未上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首先,从法律来看,遗失物与遗弃物是有重大区别的。必须要能确认这是个遗失物,而该居民拾得一块玉坠,还是比较模糊,不能辨认其是否是他人的遗失物,还是遗弃物。因此他随手丢到垃圾桶,从法律上不存在过错。其次,该居民不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的问题。无论是动机,还是认识方面,都不存在任何问题。除非小宋方能够证实其有这方面的过错。最后,小宋自己过失造成的后果,不能总想着由他人来承担损失。无论怎么样,小宋保管不慎是主要原因,如果人家有意为之,或是不归还,或是故意损毁,可以考虑法律追究,但如果这里并不存在这方面的因素,如果非要人家赔偿,那就存在极不地道的问题了。

看到这样的报道,也许会一脸闷逼,觉得好冤,不合理。不防先来回答个问题!我们有没有替别人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没有,但是我们有履行报告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我们能不能随意处置和占有别人的遗失物?不能!没有这个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遗失人,因此而产生的支出费用由遗失人偿还。《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是用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虽然有时候不合情理!如果想不通,也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自行车丢了,结果发现被别人扔到了河里!现在觉得舒服了吧!其实宋先生状告将捡到玉坠的吕先生,主要有2个因素导致:1:吕先生起初否认捡到玉坠,但在宋先生声称有监控录像和屡次找到吕先生当面沟通后,吕先生承认捡到了玉坠,但称玉坠已丢弃没法还给宋先生。2:玉坠是外婆留给宋先生的,意义十分重大。而导致吕先生对宋先生矛盾升级的也有2个因素:1:宋先生几次沟通中言辞激烈,并围堵吕先生家人,给家人带来了困扰。2:吕先生坚决不同意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觉得挺委屈,这不是倒霉催的嘛!于是乎两人来到了法院!!!!

有些事的处置,尽管合法合规,却又并不完全符合情理;有些事的处置,尽管符合情理,而却又有违法制精神。这件事,就是某一个方面的最好例证。就这件事来说,你不能说这是不好的处理结果,但也不能说这就是最好的处理结果。

根据有关法规,如《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遗失人;《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力领取,或者送交公安干警等有关部门。法官认为遗失人对遗失物只是暂时地失去了实际控制,遗失人有权将其物品追回,拾得人应当物归原主,而不能任意处置。而且,在未找到遗失人或上交有关部门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正是以此为依据,因拾得人吕某任意处置遗失物,未尽保管义务,从而被遗失人小宋起诉索赔的。然而就情理上说,这种索赔或法律的支持,又令人难以接受,并引起争议。首先,吕某拾得玉坠,并不知道它的价值,否则他也不会不假思索地给扔到垃圾桶里;其次,根据小宋的索赔理由,还包含有感情上重要程度依托在内的精神损失。而这一点,对吕某就更有点“冤枉”了。这种极度个性私密的因素,也要让拾得人承担,或许是符合法律的,但在这个案例里,一定是没有道理的。

有些法律人士对此也表达或提出了一些观点,即:妥善保管或上交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对的,但对拾得人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认定呢?而拾得人又怎么确定有没有人认领呢?另外还有关键一点是,拾得人又如何确定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呢?据此,法律同时也有对此提出了考虑条款,如拾得人拾得的是他人的抛弃物,可有两种选择:一,据为己有;二,任性抛弃。按此考虑,吕某当时拾得的玉坠,他怎么能确定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呢?所以,他的这种行为不是也可以理解的吗?一,他不知玉坠的贵重价值,这是肯定的;二,玉坠的价值一般人并不能准确掌握或认定,特别是现如今,遍地是此类装饰佩戴物的情况下,廉价品多如牛毛毫不稀奇,已很少给人有高价值钱的认知,这是正常的;三,他不知道这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这是当然的。至于失主说这玉坠有多值钱和贵重,那只是他自己的说辞,与吕某当初的抛弃行为一点关系也没有。因此,吕某肯定不是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所以,从情理上说,吕某是无辜的。那么,正常的做法,也就是符合“情理“的做法应是:只要拾得人没有主观意识上的重大过失或者恶意,由于“无知”,即便处置遗失物存在失误,遗失人也不应当或有违常理常情地过于严苛要拾得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应该以善意的心智来看待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判断差错,理解这是一种无意识的过失。但恰恰相反,遗失人小宋却做出了如此的苛求赔偿,并在双方的沟通中言词激烈,还出现过围堵吕某家人之举。尽管从法律上讲,小宋的索赔起诉是有道理的。据说,由于调解工作很到位,拾得人最后自愿接受赔偿失主的损失。

第一:国家正在执行创建卫生文明城市(个别地方简称创卫!!)我身为中国人..拥有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及合法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多种能够证明我身份的文件..身为一个中国人在中国的领土..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发出了全国性的任务!!我执行有错吗??我听从国家的安排!!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有错吗??这个任务并不是下达给清洁工的任务..而是全国上到国家干部!!下到中国领土内的所有公民!!第二:我看到地上有东西..影响了市容..对规划建设美好城市多了个污点..我捡起来并丢到了垃圾桶!!有错吗??我上遵守了国家的创卫活动..我下做到了一个华夏子女的传统美德(我从小父母长辈老师等就教育我..垃圾要丢垃圾桶!!)第三:我捡到的是一块石头??玉??对于我而言并没有多大价值..对于社会而言就是给创建卫生文明城市带来污点!!对于失主??(我并不确定这是遗失的??或者是丢掉的!!)我不清楚这个对于ta有什么价值??意义??我不清楚!!上面没有写这是谁的??没有写对于物主而言有什么意义!!第四:我并没有据为己有!!我也没有对其破坏!!我也不是特意的做了什么事情!!我仅仅是路过那个地方!!看到地上有垃圾!!然后捡起来丢垃圾桶!!请问我的着一连串行为动作触犯了那条法律??第五:你要说拾取了物品要归还物主..这个确实可以有!!但是我并没有确定是遗失的或者是丢掉的!!我选择等待归还物主??或者丢掉??有人当时告诉我答案吗??并没有!!那我选择了丢掉..这个行为想法构成犯罪吗??构成犯法吗??第六:一辆工程车路过减速带..车上掉了一块砖!!这块转是有价值的!!因为要用砖头去盖房!!我去捡起来..但是我不知道工程车的目的在哪里..我是选择把砖头拿在手上然后站在旁边等待工程车回来寻找呢??还是选择拿着砖头去公安局说我捡到一块砖头呢??听说拾取到了失物并归还给物主会有小锦旗+500毛爷爷以及好人好事赞颂!!想想都好激动!!!!!!(一个大男人拿着砖头走向公安局..这画面!!估计还没到门口就被........)还是第三种选择!!把砖头丢到垃圾桶里??本人只是一个网民..不是这件事的主人翁!!法律也不是太懂..以上回复仅仅是发表看法!!并没有其他的想法..我只是觉得一个人捡了东西..然后丢掉!!最后被罚钱!!太冤..道歉还是可以接受..惩罚就过分了!!

因在球场遗失的玉坠被路人捡到后随手抛弃,宋先生一纸诉状将捡到玉坠的吕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先生返还玉坠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对于起诉,吕先生则否认自己捡到的为涉案玉坠。记者获悉,日前,海淀法院调解了此案。遗失玉坠被弃物主索赔1万宋先生称,7月10日他在学校的篮球场打球,离开的时候不小心将玉坠弄不见了。第二天,吕先生是附近的居民,他到篮球场里遛狗,看到那个玉坠,便将玉坠捡起,吕先生担心自己的狗会误食那个玉坠,于是便随手将捡到的玉坠扔进食堂北侧的垃圾桶里。

不久,宋先生从同学那里得知吕先生有捡到他的玉坠,宋先生便到吕先生的家里,要去吕先生将那个玉坠还个他,但吕先生否认自己曾经有捡过那个玉坠。宋先生却说有监控录到他有捡过那个玉坠,后来吕先生还是承认自己有曾捡过玉坠,但有随手就扔掉了,没有办法还给宋先生。宋先生于是向派出所报案,处理无果后,便将吕先生起诉到法院。宋先生觉得,那块玉坠是自己的外婆留给他的,这么多年来一直随身佩戴,对他来说那个玉佩的意义是非常中的大的。宋先生认为,吕先生捡到玉坠并没有交还给失主,更将玉坠丢掉,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在后面沟通中,其态度极其恶劣,不肯配合,因此要去吕先生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捡拾人否认捡到的为涉案玉坠开庭时,吕先生并没有出庭,只是他的代理人出庭阐述,代理人表示,7月11日,吕先生确实在篮球场里捡到一块玉坠,但是那块玉坠是绿色,并不是宋先生所指的奶黄色。而且宋先生称要索赔1万元,这是不合理,那个玉坠的价值不明。更重要的是,宋先生曾多次找吕先生,曾围堵过吕先生的家人,吕先生坚决不同意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监控显示,吕先生确实在宋先生遗落玉坠的地方捡起了一个物品,但具体是什么物品,并没有看清。吕先生也没能举证证明自己后续有将玉坠丢弃的行为。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最后,经过法官的调解后宋先生和吕先生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其实这个案件就是告诉我们,在路上捡到东西就要交给失主,不然很可能就会惹来官司,吕先生这个案件也算是给我们一个警惕,一个警告,捡到东西将要及时寻找失主或者上交给派出所,让派出所的民警来帮你寻找失主,这样妥善的做法,才能免于官司的灾难。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中华民族的儿女,要弘扬这样的精神。

只能说傻得遇上野蛮的。从他丢掉就知道他判断不出这个玉的真正价值,他觉得可能就是那种几块或者几十块的。而且他很有公德心,知道丢垃圾桶,可能一些老经验告诉他,这是别人丢掉的。(如果他知道这个玉是有价值的,我猜他肯定会上交给有关部门的。)他错就错在没有如实说捡到了一个玉一样的垃圾,然后直接丢垃圾桶了。就算小宋说了这块玉的附加价值多么珍贵。难道他就不会理直气壮的说:谁知道这个是真的玉还是几块钱的,你说那么贵就那么贵,我也可以说就是个几块钱东西,不丢垃圾桶,小孩子捡到吃了会害了别人。而且从后续的骚扰可以看出来,人太老实就是会被欺负。ps:这个故事告诉大家,以后要捡地上丢的东西,最好先看看有没有监控拍摄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