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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残疾人保障金

天津残疾人保障金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天津残疾人保障金

公司未开业,就业三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扩展资料: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等同其他职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参考资料来源:

法律依据:《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 1.5% 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 应依法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2、“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地税机关代征 , 其他单位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3、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 , 将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区、县属单位,将上年度本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 暂没有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将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 );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的缴纳标准 , 由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确定 , 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 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4、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的计算 方法:

1)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 单位职工总数× 1.5%;

2)应缴纳“保障金”金额 = 缴纳标准× ( 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一单位残疾职工人数 )

在计算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在 0.5以上不足 1 人的 , 按安排 1 人计算 , 不足 0.5 的需按所差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 l 名盲人 ,按安排 2 名残疾人计算。

5、单位接到《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征缴期内及时向地税机关或残疾人 劳动服务机构缴纳“保障金”。

6、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单位“公用支出”中“其他”科目列支。

按照你公司现在的情况应该暂时不需要缴纳。

下面的供参考:

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155号省长令规定实施的。凡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和外地驻萧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包括临时工)总人数1.5%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残保金按年度未达安置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此款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

征 收 对 象

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外地驻萧单位。

征 收 标 准

单位均需按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须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缴残保金;安置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残保金金额=(单位2005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计征标准工资。企业单位计征标准工资统一确定为11000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外地驻萧单位的计征标准工资确定为22000元。

征 收 办 法

企业应交纳的残保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交纳税费时,按本企业2005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缴纳残保金时可凭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出具的萧山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证明》,在申报时抵扣。交纳的残保金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列支。

对企业具体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说明:

1、由企业自行计算:

例:某企业2005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为100人,已安置残疾职工1名,企业计算步骤:

应缴纳残保金金额为(100×1.5%-1)×11000=5500元

由企业在《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上填列。

2、企业向所在地税务分局申报

例:网上申报企业

税种 申报计税金 税率 计征税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500 100% 5500

其他企业持《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直接向各地税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缴纳。

3、机关、团体、事业、自收自支单位的残保金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供清册,区财政局按清册所列单位,在核拨部门和单位经费预算时予以划转。

确 认 证 明 办 理

2005年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于今年9月20日(双休日除外)前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单位已安置残疾人的确认证明。凭单位在职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005年单位投保残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和2005年4月、9月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原始记帐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确认手续。经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核准后,出具《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证明》。逾期不予办理确认手续。

减 免 办 理

残保金原则上不减免。但对2005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破产等原因,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在今年9月20日前凭2005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职工工资年报表》及有关文件和书面申请并填写《萧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经区残联、地税局审核后,酌情给予减免。

滞 纳 金

各单位应主动、及时、足额缴纳残保金,逾期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额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