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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测量规范

地形测量规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地形测量规范

1:500地形图测绘 

一、基本要求

1. 地形图碎部点高程注记至0.01m。 

2.地形要素测绘与表示,要按规范与图式执行。 

3. 地形图测绘完成后,作业员应详细地进行自我检查与整理,测区要统一对所测图幅进行检查。 4. 地形图内容表示要合理、齐全、综合取舍要恰当,主次分明。

5.地貌测绘要正确,表示要合理,微貌显示要逼真。 

二、数据采集方法 1.在空旷地区且能满足RTK测量条件的地方,直接采用RTK技术采集碎部点三维坐标数据,并将采集的碎部点按编码存入电子手簙。 

2. 在居民区或RTK信号较差的地方采用全站仪采集数据。 使用全站仪在各级控制点上设站、定向、检查,采用极坐标法采集地形、地物点三维坐标,利用全站仪内部存储器记录地形、地物点观测顺序号、三维坐标和编码,在野外现场绘制草图,并标注观测顺序号。测站上要记录观测错误的数据的顺序号,以便内业进行数据删除。

数据采集时,地物点、地形点测距的最大长度应不超过200米,应遵守“看不清不测”的原则。

三、仪器设置及测站检查 

地形测图时仪器的设置及测站上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仪器对中误差不应大于5mm; 

2.照准一图根点标定方向,观测另一图根点作为检核,算得检核点的平面位置误差不应大于测量控制点测绘 ⒉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并注明传输物质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