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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第二机场2015年3月15拆迁有信了吗

首都第二机场2015年3月15拆迁有信了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首都第二机场2015年3月15拆迁有信了吗

拆呐BJ

最近看吧内关于拆迁赔偿的争论非常激烈,但争论多少觉得少些实实在在的支持。我想提供一些发生在近一二年的、已经完成拆迁、拆迁政策比较清晰的某些地块参考。希望有点参考价值,也欢迎提问讨论,互通信息。

现在比较容易找到的、比较明确的拆迁政策有一个是发生在通州区农村的,尽管每个区县情况不尽相同,但我想可以作为参考,从这里至少能了解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的一些依据和思路。下面我就就拆迁中比较重点的地方摘抄在下面。比较长,但很容易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法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项目基本情况

拆迁范围:略

第三条 本项目拆迁人为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区分中心。

第四条 本项目的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个人。具体为1993年·····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红本”)或乡、镇政府以上部门核发的建房批示上标明的人。

第五条 拆迁期限与搬迁期限以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动迁时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

第六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安置由拆迁人采取另行委托安置的方式。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定完成搬迁。

第二章 货币补偿

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款。

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移机补偿+各项奖励费+各项补助费。

本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元/平方米。

第九条 拆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标准

一、以·····人民政府1993年核发的“红本”为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没有“红本”的,以建房批示为宅基地使用权证民。

二、“红本”或建房批示上标明的宅基地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不超过5%的按实测面积认定,超过5%的面积部分不予认定。

三、1982年以前经合法审批,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1982年以后审批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60%补偿。

第十条 房屋面积及补偿

房屋面积以测绘成果为准。

合法宅基地内首层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由评估机构据实际评估,按规定出具评估报告。

合法宅基地内地下及二层(含)以上砖混及框架结构的房屋,按照每平米550元给予补偿;合法宅基地外砖混及框架结构的房屋按照每平米400元给予补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除外。

有关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奖励费

一、提前搬家奖

在搬迁奖励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交房的,每宗宅基地给予10万元全额提前搬家奖,每逾期1天扣减1万元。

二、合法利用土地奖

1、 合法宅基地外无未经审批的房屋,每宗宅基地奖励10万元。

2、合法宅基地外未经审批的房屋,如被拆迁人主动放弃对该房屋的补偿要求,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可给予合法利用土地奖;如被拆迁人不放弃对该房屋的补偿要求,不给予合法利用土地奖。

三、节约装修奖

1、 每宗合法宅基地房屋装修评估价款不足80000元的,按不足部分给予奖励;装修评估价款超出80000元的,据实补偿。奖励期内未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2、 首层房屋占地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的,按小于部分每平方米80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内未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拆迁补助

一、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经营面积的确定:

对利用合法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面积按实测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确定。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发放条件及标准:

1、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日期计算:

年纳税额在1800(含)元以上,按被拆除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助;

年纳税额在1000(含)至1800元的,按被拆除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600补助;

年纳税额在600(含)至1000元的,按被拆除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400元补助。

2、未达到上述条件的经营行为,按被拆除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300元补助。

3、对于取得出租房屋许可证的被拆迁人,按照出租房屋许可证上标明的面积进行认定,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助。此项认定面积不能与认定的经营面积重复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合法宅基地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补助。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5元的补助。

各项移机费用标准:电话235元/部,宽带400元/户,空调400元/台,有线300元/户,热水器400元/台(专指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

三、周转补助费

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期房安置的人员,按安置房的户型给予周转补助费,补助标准:一居室1800元/月/套、两居室2300元/月/套、三居室2800元/月/套。

周转补助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收到入住通知之日止,每半年方法一次。交房日期暂定为2015年12月31日。

四、安家补助费

符合安置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人员,按每人5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安家补助费。

符合安置条件的本村非农业户口人员(含非在册人员),按每人5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安家补助费。

五、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同一宅基地院内已经有3个(含)已婚家庭,或者2个已婚家庭且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均为本村农业户口;

2、1982年以前的老宅基地面积不足0.4亩(折合267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面积不足0.3亩(折合200平方米);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法宅基地外无任何形式占地建房行为;

4、符合镇、村两级宅基地审批资格,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

(二)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困难安置补助,按每宗宅基地补助安置面积120平方米计算,结合本项目安置房均价每平方米2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

(三)独生子女补助费

符合安置条件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每证补助5万元。

(四)新生儿补助费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安置条件的育龄妇女,凭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在奖励期限内签约的,可先行登记。待新生儿出生后凭出生证明(出生日期必须在怀孕日期起10个月内)可领取20万元的补助费。新生儿不再另行安置。

第三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房性质及坐落

一、安置房产权性质:“三定、三限”和村民自住楼。

三定:即定性、定向、定量;三限:即限价、限户型、限交易。

村民自住楼: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的自行安置用房。

二 、安置范围及房屋坐落

1、 高楼金安置房北侧“三定、三限”安置区域由拆迁人委托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置大高力庄村、土桥村的被拆迁人;

2、 草原安置房西侧“三定、三限”安置区域由拆迁人委托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置将军坟村、铺头村、田家府村的被拆迁人;

3、 曹园村已建成的村民自住楼由拆迁人委托曹园村民委员会安置曹园村的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安置对象

“三定、三限”房安置对象

1、 本村户籍且持有“红本”或建房批示的被拆迁人及其户籍在本村的共同生活和居住的家庭成员。

2、 在本村持有“红本”或建房批示的被拆迁人,其配偶和子女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给予其配偶和一名子女安置。

3、 本村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非京籍人员,在本村长期居住。

4、 原本村户籍人员正在服兵役或考学户口转入学校的在校生。

5、 原本村户籍人员正在服刑。

第十五条 安置面积及安置房价格

1、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安置人,首先按安置户型指导原则确定户型搭配方式,其次安置房总面积应控制在每人50平方米以内(含配套面积)。

2、 安置房指标范围内购房均价为2300元/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

3、 选择安置房后,超出安置房指标面积的部分,被安置人按6000元/平方米均价(不含楼层差价)购买;选择安置房总面积小于应安置指标总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小于部分按1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若被安置人主动放弃全部或部分安置指标面积,则放弃面积部分不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依照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由被拆迁人和受委托安置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第十七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以一宗宅基地上全部家庭人口为单位,在拆迁安置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按照以下人口与户型对接方案,自主选择安置房。

“三定、三限”安置房户型与人口对接方案原则如下:

一口之家安置一居室一套

二口之家安置两居室一套

三口之家安置三居室一套;或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一套

四口之家安置两居室两套

五口之家安置两居室一套、三居室一套

六口之家安置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一套、三居室一套

七口之家安置一居室一套、三居室一套;或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三套

八口之家安置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两套、三居室一套

曹园村民自主楼安置房户型与人口对接方案另行拟定。

第十八条 交房期限及相关规定

一、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逾期腾房,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被拆迁人搬家时只能对家具等未作价的可移动物品搬移。如对已作价的房屋及附属物、树木等进行擅自处理、损毁,将从补偿款中扣除被损物品相应价值。

三、被拆迁人搬家完毕,需交出房门钥匙,由拆迁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被拆迁人开具《交房验收单》。

第四章 附则 略

案例分析:

案例1:某户应安置人数5人,其中农业人口3人,宅基地认定面积为290平方米,正是房屋面积220平方米。应安置面积约为50*5=250平方米,假设实际安置面积约253平方米。假设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约为180000元;假设各项补助费、奖励费约为500000元。

补偿总价:

按1982年以前0.4亩计算:

2300*267+2300*60%*(290-267)+180000+500000=1325840元

购楼款:2300*250+6000*(253-50*5)=593000元

剩余补偿款:1325840-593000=732840元

按1982年以前0.3亩计算:

2300*200+2300*60%*(290-200)+180000+500000=1264200元

购楼款:2300*250+6000*(253-50*5)=593000元

剩余补偿款:1264200-593000=671200元

案例2:某户应安置人数5人,其中农业人口3人,宅基地认定面积为290平方米,正是房屋面积220平方米。应安置面积约为50*5=250平方米,假设实际安置面积约240平方米。假设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评估价约为180000元;假设各项补助费、奖励费约为500000元。

补偿总价:

按1982年以前0.4亩计算:

2300*267+2300*60%*(290-267)+180000+500000=1325840元

购楼款:2300*240=552000元

剩余补偿款:1325840-552000=913840元

按1982年以前0.3亩计算:

2300*200+2300*60%*(290-200)+180000+500000=1264200元

购楼款:2300*240=552000元

人均不足50平米补贴:(250-240)*14000=140000元

剩余补偿款:1264200-55200+140000=852200元

注释:该案例为假设方案,上述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如有不妥,应以实际安置补偿数据为准。

我觉得这个吧里面有很多有识之士,欢迎大家提供资料,互相交流,互相讨论,多了解一些关于拆迁方面的办法总是没什么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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