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不立案应怎么办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往往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焦点总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拆迁方本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但是被拆迁方对此却很是不满意。甚至在现实生活中,拆迁方在进行房屋征收时,手里却没有一份合法的手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老百姓也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因此,对于被拆迁方而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便成为了他们最有力的武器。在现实中,被拆迁方对于提起行政诉讼会比较熟悉,但是也发生过法院对其立案不予受理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法条所述的是提起行政诉讼时的起诉条件,也就是法院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此可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包含着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律师建议您,如果在现实中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