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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

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