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结案率计算公式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计算公式:
在特定的地区范围(如全国、各省、市、区、县)和一定时期内结案数占发案数的比重。其算式是:结案率=报告期内的结案总数/同期发案总数×100%。
结案不同于破案,破案由侦察部门执行,并只要求采取强制措施,而结案由预审部门执行,并要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制作起诉、免诉意见书等。
结案部分依赖于破案,是破案的继续,而另一部分独立于破案可自行完成。结案率主要反映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效果。
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曾要求取消不合理的年终结案率考评,当时基层法官干警拍手称快,然而好景不长,近年又死灰复燃,一些地方甚至变本加厉,要求结案率达到92%以上。下面笔者就“结案率”这一顽疾之弊略作分析:
其一、结案率要求90%以上违背司法规律。法院收案每个月基本上是均衡的,要求年底很高的结案率,必然导致来年开始几个月结案率非常低,人为破坏收结案平衡,是典型的用行政思维方式管理司法工作。
其二、人民群众不满意。由于高结案率的压力,基层法院一般从每年的11月开始控制收案,岁末“立案难”现象愈演愈烈;为加快结案速度,法官要求当事人撤诉,找理由驳回起诉;要求快速结案,必然会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严重影响案件质量。
其三、法官干警不满意。为了追求高结案率,法官干警不得不加班加点,在案多人少问题比较突出的法院,法官干警已经疲惫不堪,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这绝不是耸人听闻。
其四、错误的政绩观。要求高结案率,无非是领导觉得向上级汇报工作、给人大作报告时能显示成绩。其实,法律明确规定了审限,与其汇报年结案率90%以上,还不如汇报审限内结案率99%以上更能让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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