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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审查参考要点

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审查参考要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审查参考要点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成果(以下简称“跟踪评价”)审核等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质量,助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工作的认识

开发区是促进经济发展、引导产业聚集、引领科技创新的主阵地。开发区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必须以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为基本依据,以区域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环境风险切实可控为基本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开展开发区规划环评,及时组织跟踪评价,是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科学决策、提高规划质量的有效手段,是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助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新要求,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全面推进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工作。

二、严格落实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各项工作要求

近年来,省政府对省级以上开发区进行了优化整合,涉及部分开发区规划范围、主导产业等调整,需要重新修规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随着规划的实施,部分开发区规划期限将至,需要重新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还有部分开发区规划环评已满五年,需要开展跟踪评价。为进一步落实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相关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核)质量,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参考要点(试行)》《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参考要点(试行)》(附件1-4)。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逐个梳理辖区内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落实情况,建立工作台账,督促开发区管理机构落实相关要求,及时开展规划环评、修规环评或跟踪评价。

三、其他事项

(一)我厅负责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以及主导产业中涉及化工的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工作,其他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委托所在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省级开发区按要求开展跟踪评价工作,依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工作规程(试行)》(附件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参考要点(试行)》(附件4)开展跟踪评价审核,审核意见及时抄报我厅;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按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向我厅报送核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将开发区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全省开发区的年度综合考核。

(三)各市可以参照我厅做法,督促辖区内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

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审查工作规程。

一、审查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审查。

对已经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审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评估规划环评的科学性和建议的合理性,引导开发区实现产业聚集、引领科技创新、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二)客观公正,注重协调。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能源资源和环境发展目标,客观公正地审查规划环评对评价对象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的协调性,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的合理性等。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以规划环评所作的规划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和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优化调整的合理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等作为审查重点,切实从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导致的环境问题。

四、审查程序

(一)材料送审。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将规划环评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编制机关申请组织规划环评审查的公函1份;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委托编制的规划环评文件(送审稿)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审查。

1. 审查时限。省生态环境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2. 审查形式。省生态环境厅受理规划环评后,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采取会议等形式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审查小组由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3. 审查小组意见。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参考要点(试行)》(附件2),客观、公正、独立地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分别填写审查意见表,经讨论后汇总形成审查小组意见,并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4. 审查结果。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评符合或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视为通过审查,并由审查小组现场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评存在重大缺陷,未达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该规划环评应当经修改后重新进行审查,并现场反馈规划编制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环评不予通过审查,并现场反馈规划编制机关。①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②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三)出具审查意见。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小组审查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小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环评文件(审查稿)送省生态环境厅,附送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对照表,经复核后,省生态环境厅将审查小组意见、修改后的环评文件一并印送规划审批机关,并抄送规划编制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五、其他规定

1.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环评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可参照本规定和参考要点(附件2)执行。

3. 如与国家最新规定有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

审查参考要点(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提高编制质量,提升审查效率,使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为开发区规划决策提供更为科学、更加有力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审查参考要点。

一、审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4);

4.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 /T 131-2003);

5.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

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

9. 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

10.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11.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

12.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

13.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93号);

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

16. 国家、本省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审查要点

(一)总则说明

审查规划环评的任务由来、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重点、评价标准等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准确给出了规划及其影响区域的全部敏感区和保护目标的基本情况和保护要求,及其与规划区域的位置关系;评价工作程序是否正确。

(二)规划介绍与分析

1. 规划介绍。审查规划环评对规划编制背景、规划层次和属性,规划发展目标、定位、规模、布局、结构、时序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介绍是否全面、完整,图件是否完整、清晰。

2. 规划分析。是否分析了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上位规划的符合性,与有关同位规划的协调性,特别是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三线一单”的协调性;是否重点明确了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分析了规划基础条件、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性,并给出规划环境影响预测的不同情景。采用的规划分析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三)区域现状调查与已开发区域回顾性评价

1. 区域现状调查。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调查范围、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获取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以反映规划区域的特点;对评价区域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经济概况、资源分布与利用状况是否客观;是否评价了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和敏感性,是否分析了区域生态系统历史演化情况、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对环境质量状况评价采用的环境要素是否全面、客观,是否分析了历史变化状况和存在问题原因;是否分析了评价区域主要行业经济和污染贡献率、评价区域风险防范。

2. 已开发区域回顾性评价。对有重大修改的规划进行的修规环评、规划期满新一轮规划的环评、及存在已开发区域的规划环评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开发现状与原规划内容的分析是否准确,是否分析了原规划实施的预防或减缓措施的有效性,规划实施后是否能维持或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指出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解决措施是否准确可行;图件是否完整、清晰。

(四)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指标

根据规划及其环境影响的特点,审查环境影响识别是否全面;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全面、合理,各项具体评价指标间是否系统一致(特别是影响报告书最终结论的关键要素与评价指标);能否实现规划确定的环保相关目标;各项量化的评价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要求;是否明确不同规划期的环境目标、评价指标体系、具体的评价指标值。

(五)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与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 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审查规划区域开发的土地资源、能源、水资源等资源承载力分析是否客观,是否分析区域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容量;是否明确规划开发的土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保证性,资源供给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有关政策的要求;资源制约因素的解决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资源规划的要求;环境质量现状超标时,环境整治以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措施是否可行。

2.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审查规划环评是否估算了不同发展情景的开发强度,预测与评价不同开发强度下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功能区的要求,对主要敏感区和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是否分析了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间接影响、累积影响等;是否评价规划优化调整和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报告书采用的环境影响分析方法和预测模式、各项参数选取是否得当,预测结果、评价采用评判标准(或要求)是否正确,结论是否可信(分生态、大气、水、土壤、声环境及固废等专题进行评述)。

(六)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分析和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1. 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分析。审查规划环评是否从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可达性、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重点产业的准入条件、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综合论述了规划目标、规模、布局、结构等的环境合理性,给出评价推荐的规划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2. 规划优化调整建议。针对规划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是否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是否可行。

3. 关注的重点。审查规划环评是否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论述选址、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环境保护方案的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七)环境影响预防或减缓措施

1. 环境影响预防或减缓措施。审查规划环评所提出的环境准入、清洁生产措施的可行性;所提出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时间衔接性;是否能够解决规划所在地区已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否能够预防或减轻因规划实施带来的环境影响;能否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能否保证规划实施后单位GDP或单位工业产值能耗、物耗指标以及单位GDP的污染物产生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节能减排要求等。

2. 关注的重点。审查规划环评是否明确统一规划建设水源、气源、热源等供给,是否充分考虑中水回用等提高资源能源环境利用效率。审查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是否要求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暂时滞后的,在加快环保设施建设的同时,是否要求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否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园区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园区或园区所在地是否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控能力。

(八)环境风险

1.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及应急体系。规划内容涉及环境污染风险、生态风险的,应审查规划环评是否明确主要环境风险来源,环境风险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的应急救援处置体系是否有效。

2. 关注的重点。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须确定主要环境风险来源,环境保护的重点目标,明确园区环境风险预案,应急救援处置体系是否有效,避免潜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演变成恶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九)公众参与

审查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开展的情况,公众参与的形式、调查范围、样本代表性是否合理;对公众反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的说明是否合理、到位。

(十)执行总结与相关要求

1. 近期建设项目相关要求。审查规划环评所提出的环保要求是否全面、准确地体现了近期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是否依据本规划环评的主要评价结论提出了合理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包括选址或选线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节能减排要求等)、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提出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简化建议是否充分考虑了区域发展带来的项目所在区域资源环境状况改变等因素。

2. 近期建设项目关注的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否明确拟引进项目属于国家鼓励或支持的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行业环境准入等要求,明确拟入园项目的万元产值资源消耗和排污量指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三废处置措施要求和去向等。避免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进入园区。

3. 跟踪评价计划。审查报告书提出的跟踪评价计划内容是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是否针对规划实施中的不确定因素提出了具体的监控和管理措施;是否针对规划实施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变化提出了具体的监控要求;是否可以验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实施效果;跟踪监控和管理取得数据、资料是否可以为规划的修编提供参考;是否明确了跟踪评价的资金来源和实施单位等。

4. 总结论。审查规划环评总结论是否归纳总结了整个工作成果,重点明确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环境污染预防或减缓措施。

三、审查小组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

审核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审核工作规程。

一、审核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开展主导产业中涉及化工的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工作;其他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工作委托所在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

二、审核范围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在规划实施满5年或已产生不良环境影响或存在较大风险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省生态环境厅(或接受委托的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

三、审核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从实际出发,评估跟踪评价的科学性和建议的合理性,引导开发区实现产业聚集、引领科技创新、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二)客观公正,注重协调。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能源资源和环境发展目标,客观公正地审核跟踪评价对评价对象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的协调性,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的合理性等。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核应当以规划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变化趋势分析、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有效性、规划后续实施优化建议等作为审核重点,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四、审核程序

(一)材料送审。规划编制机关向规划审批机关报送跟踪评价材料的同时,应当通报省生态环境厅(或接受委托的市生态环境局)。材料应当包括:规划编制机关通报跟踪评价的公函1份;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委托编制的跟踪评价文件(送审稿)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技术审核。

1. 审核时限。省生态环境厅(或接受委托的市生态环境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

2. 审核形式。省生态环境厅(或接受委托的市生态环境局)受理跟踪评价后,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采取会议等形式对跟踪评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小组由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3. 审核小组意见。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开发区跟踪评价审查参考要点(试行)》(附件4),客观、公正、独立地对跟踪评价进行审核,分别填写审核意见表,经讨论后汇总形成审核小组意见,并经审核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核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核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4. 审核结果。审核小组认为跟踪评价符合或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视为通过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认为跟踪评价存在重大缺陷,未达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该跟踪评价应当经修改后重新进行审核;审核小组认为该规划实施已产生不良环境影响或存在较大风险,需进行现场核查的,确认跟踪评价是否通过审核后,提出现场核查建议。

(三)出具跟踪评价核查意见。

跟踪评价通过审核小组审核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跟踪评价编制单位,根据审核小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跟踪评价(审查稿)后送省生态环境厅(或接受委托的市生态环境局),附送跟踪评价审核意见落实情况对照表,经复核后,省生态环境厅(或接受委托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审核小组意见、修改后的跟踪评价文件一并印送规划审批机关,并抄送规划编制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省生态环境厅(或接受委托的市生态环境局)进入现场核查程序。

五、其他规定

1.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跟踪评价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跟踪评价的审核,可参照本规定和参考要点(附件4)执行。

3. 如与国家最新规定有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

审核参考要点(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开发区跟踪评价报告书编制工作,提高编制质量,提升审核效率,使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及审查(审核)意见为开发区规划决策提供更为科学、更加有力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审核参考要点。

一、审核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4);

4.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 /T 131-2003);

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0号);

6.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7.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

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1673号);

9.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93号);

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

12. 国家、本省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审核要点

(一)总则说明

跟踪评价的任务由来、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重点、评价标准等是否全面、正确;评价工作程序是否正确。

(二)规划实施及开发强度对比

1. 规划实施情况。是否分析了规划实施背景,是否通过图表说明等方式对比了规划已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空间范围、布局、结构与规模等,说明其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并明确规划是否实施完毕。

2. 开发强度对比。是否对比了规划和规划环评确定的发展目标,说明规划实施过程中支撑性资源(如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等)和能源的消耗量或利用量;是否分析了规划已实施部分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及变化情况;是否对比了规划及规划环评推荐情景,重点说明规划实施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种类、排放强度及其变化情况;是否回顾了规划实施至跟踪评价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发生的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说明规划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响应体系实施及其变化情况。

3. 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是否对比了开展规划环评时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包括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落实情况,说明规划在落实空间管控、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对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的采纳和执行情况、规划实施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如资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管控、污染防治措施、开发建设时序、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情况;是否对比了开展跟踪评价时国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特别是“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分析规划与其相符性;是否说明了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包括已建、在建和拟建)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说明了规划实施区域环境管理及监测体系(特别是规划环评提出的定期监测计划)的落实情况、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三)区域生态环境演变趋势

1. 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是否结合国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评价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声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如果已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是否适当开展了补充调查和监测。

2. 资源环境承载力变化分析。是否调查了区域内为保障规划实施提供的支撑性资源(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等)和能源的配置情况;是否对比实际利用情况,结合区域资源能源利用上线,分析区域、流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存在的问题及其与规划实施的关联性。

(四)公众意见调查

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全面了解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和制约因素;是否收集规划实施至开展跟踪评价期间,公众对规划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投诉意见,并分析原因。

(五)生态环境影响对比评估及对策措施有效性分析

1. 规划已实施部分环境影响对比评估。是否以规划实施进度、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变化分析为基础,对比评估规划实际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范围、程度和规划环评预测结论,若差异较大,特别是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还应深入分析原因。

2. 环保措施有效性分析及整改建议。是否分析了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规划实施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据此提出继续实施原规划方案的建议,或是认为规划已实施部分环保对策和措施没有发挥效果或效果不佳,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时应认真分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结果与实际影响产生差异的原因,从空间布局优化、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范、区域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提升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优化调整目标、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或规划修订建议。

(六)生态环境管理优化建议

1. 规划后续实施开发强度预测。是否结合图表等方式对规划后续实施的空间范围和布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建设时序和配套基础设施依托条件等规划内容进行了说明;是否在叠加规划实施区域在建项目的基础上,分情景估算规划后续实施对支撑性资源能源的需求量和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分析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范围、程度和生态环境风险。

2. 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和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是否根据规划已实施情况、区域资源环境演变趋势、生态环境影响对比评估、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有效性分析等内容,结合国家和地方最新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或修订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重点关注评价结论中是否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1. 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实施中采取的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资源环境承载力变化情况。结合国家、地方最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公众意见,对规划已实施部分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3. 对未实施完毕的规划,说明规划后续实施内容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对规划后续实施内容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或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或规划修订建议。

三、审核小组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规划已实施部分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

(四)规划后续实施过程中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七)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