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证人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扩展资料:
实施案例:
西夏法院建成银川市 首个“隐身”证人作证室
2018年 11月28日,记者从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获悉,该院积极探索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成银川市首家“隐身”证人作证室,有效保护刑事案件庭审证人、鉴定人、侦察人员出庭作证时的身份信息安全,打消了出庭作证人员的疑惑和顾虑,有效促进和激励了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室位于刑事法庭南侧,与法庭一墙之隔,将证人与法庭在物理空间上完全隔开,证人可以通过作证室内的庭审现场视频清晰地看到庭审全过程,并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进行“隔空对话”。
庭审现场除法官之外的其他人面前呈现的是经过马赛克处理的证人图像,经过人声变音系统处理过的声音。此举使得证人在自身得到保护的同时,进一步还原案件真相,真正做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除此之外,西夏法院通过细化规则提高证人出庭的可操作性,合理确定并逐步扩大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范围,要求关键证人“应出尽出”。在送达出庭通知书时耐心细致的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根据规定给予人身保护,打消证人出庭的思想顾虑,缓解其紧张情绪。
今后,西夏法院将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保护机制,促进证人保护机制的人性化、常态化运行,逐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将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
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