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档案问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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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
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
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
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
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
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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