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快答

著作权法的原则

著作权法的原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著作权法的原则

(一)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原则

作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智力资源的传播者,而作者创作作品需付出一定甚至相当大的代价,为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必须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加强对作者正当权益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以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传播是连接作品创作与作品使用的纽带。传播既需要大量的投资,更需要传播者付出艰辛的智力劳动,应当对这种劳动成果赋予积极的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作品的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书刊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艺术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三)合理协调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原则

作品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作品总是在继承和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因此,著作权法应当注意平衡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将协调作者和公众利益作为立法的宗旨。以达到既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又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进步的目的。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对其规定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

(四)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

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的发展,是现代所有文明国家实行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国际版权贸易等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许多优秀作品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其他国家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方面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国际性著作权保护,或通过互惠原则,或通过签订双边著作权公约,或通过多边公约。其基本精神是尽量给予外国作者以本国国民同等的法律保护,消除或缩小各国著作权法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为此,我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唱片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著作权立法接受和遵循一些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和实施的共同准则,促使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得到实行。

(一)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二)使用权,指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一)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二)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单位通过合作者订立合同,在预定的期限或地域内,获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也指图书的出版者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的原则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在著作权的所有主体中,作者是最为重要的著作权人,所以,对著作权的保护,其核心是对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