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的分类是怎样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孳息的分类(一)罗马法上的分类1天然孳息 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 谷物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 利息等。2未分离孳息和已分离孳息未分离孳息,是指尚未与原物分离的孳息,如麦秆上的麦子,葡萄藤上的葡萄等,未分离孳息因为尚未与原物分离,应属于同一人所有,是法律意义上独立的物 。已分离孳息,指已经与原物分离的孳息,如收割下的麦子,摘下的葡萄等。此时,孳息已经可被第三人占有而不问其原因了。3实收孳息和应收孳息实收孳息,指实际收到而占有的孳息,如预计亩产小麦200斤,实收150斤,实收孳息则为150斤。应收孳息,指权利人应收得的孳息,如估计在正常年景下应收小麦1000斤,则应收孳息为1000斤4现存孳息和已消费孳息现存孳息,指现实仍然存在的孳息,例如实收小麦200斤,吃掉100斤,现存孳息100斤。已消费孳息,指收获孳息中被消费掉的部分,如实收小麦200斤,吃掉100斤 ,卖掉50斤,则已消费孳息为150斤。罗马法上的分类,除却第一种分类(天然孳息 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现在仍然被各国民法典采用之外,其余分类在当今已无多大意义,故弃之不用。(二)德国法上的分类依德国民法典第99条之规定,把孳息分为物的孳息和权利孳息。物的孳息又可分为直接的物的孳息和间接的物的孳息,权利孳息也可分为直接的权利孳息和间接的权利孳息。直接的物的孳息,见于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一款:“物的孳息,是指物的出产物和按照物的用法而从物中取得的其他收获物。”直接的权利孳息,见于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二款:“权利孳息,是指权利按照权利的用法而产生的收益,在取得土地成分的权利的情况下,尤其指被取得的成分。”间接的物和权利的孳息,见于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三款:“物或者权利因某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也是孳息。”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三款规定的孳息,也叫法定孳息(如利息 住房的使用租赁租金等),区别于第9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天然孳息”(物的孳息和权利孳息)。(三)小结在考察孳息的时候,为了使我的探索免于偏颇,能够尽量全面,我选取了罗马法和德国法作为考察的对象。一个古代,一个近代;一个罗马法系,一个日耳曼法系,希望能够使本文的资料尽量充实。如图物的孳息 直接的物的孳息(天然孳息)天然孳息间接的物的孳息(法定孳息)罗马法 加工孳息(人工孳息)德国法 间接的权利孳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物因法律关 权利孳息 直接的权利孳息(天然孳息)系所生收益)比较罗马法例和德国法例,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孳息的分类,罗马法中将孳息做了天然孳息 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分类,但是没有规定权利可以产生孳息,即认为产生孳息的原物中不应包含有权利;德国法中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分类,或者是物的孳息和权利孳息的分类。所以得出的结论有两点:一、两者都有法定孳息的分类,或者说德国法继承了罗马法中法定孳息的立法思想。二、德国法又突破了罗马法上仅将产生孳息的原物局限于物的思想,规定了权利也可以产生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