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你发一个“葛优躺”,我回一个“福尔康”,这样是否构成侵权呢?
当下网友们聊天,一言不合就斗图,能发表情绝不打字。斗图斗得风生水起时,大家注意到制作、使用表情包可能会侵权吗?
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聊聊,“表情包”中那些法律知识。
一、可能侵犯名誉权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在于娱乐,但是仍有不少故意丑化、恶搞他人的表情包。演员周杰就曾痛批“福尔康”表情包,直言这是一种不尊重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制作、使用此类丑化、恶搞的“表情包”并将其散播到公众平台或者公众场合,对他人产生了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影响,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二、可能侵犯肖像权
著名的“葛优躺”表情包侵权案,以葛优获赔7.5万元落判。起因是某动漫公司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标题为“葛优躺进军二次元游戏圈守望先锋躺表情包”的配图文章,动漫公司在该文章中首先介绍网络热点“葛优躺”,然后在显著位置植入多张葛优的肖像图片,并加工修改做成表情包,最后在文章末尾植入其微信公众号的标志、介绍及二维码等商业信息,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葛优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品牌和相关业务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擅自制作和使用以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三、以案说法
在时下的网络环境里,有相当一部分侵权行为是以表情包的形式出现,使用者以博取关注、蹭热点为主要目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营利性质。
但是,目前《民法典》已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仅需在确定责任承担时纳入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予以考虑。
因此,即使是非宣传用途、非商业用途,在网络交流中不正当使用公民肖像,也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
此外,在网络环境中,表情包尤其是一些明星表情包被广泛使用于微信、微博以及各类网络论坛等场景中。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不合理使用表情包的行为,权利人有权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大家不宜随意制作他人表情包,也不应作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避免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若遇到他人使用“表情包”使自身权益受损的事情,为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建议您在第一时间联系公证机构,申请对侵权人网络社交平台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
拿到公证书后,可以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等,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进行诉讼。
有人可能会问,我精心收藏的表情包居然涉嫌侵权,以后不能愉快的斗图了吗?
别急,只要符合《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以下五种情形,就不用担心。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作者系重庆市两江公证处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