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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笑果文化回应池子「发文起诉」:因他擅自参加商业活动解约,上述行动均在法律与合同的框架之下进行?

如何看待笑果文化回应池子「发文起诉」:因他擅自参加商业活动解约,上述行动均在法律与合同的框架之下进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如何看待笑果文化回应池子「发文起诉」:因他擅自参加商业活动解约,上述行动均在法律与合同的框架之下进行?

大家好,我是诩诩生辉,我来客观的分析一下此事。

自昨日池子发长文起诉自己的东家笑果文化和中信银行,笑果文化官方第一时间予以回应:因为池子擅自参加商业活动解约,并且都在法律和合同框架下进行?

这是在说什么呢?这么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笑果的回复怎么让广大网友一头雾水?对此会让大家产生一下看法和猜测:

猜测一:难道是池子出名以后飘了?原本年纪轻轻的池子,自从签约笑果文化,不仅写段子赚钱,还亲自上节目《吐槽大会》,逐渐人气和收入增加了,欲望也大幅提升。所以人就飘了,不满现状,私自接商演,并同培养了自己的公司闹解约?难道是被公司状告违约以后,为求自保,才避重就轻,反告公司么?

猜测二:难道是笑果文化以大欺小么?把池子培养出名后,名气越来越大,近两年池子太火了,曝光也大大提高,可按照奖励机制,小伙子赚得太多了!所以,笑果一直拖着不想给他那么多,想割点韭菜,又没有合适的理由,可池子提出解约时,公司又觉得培养个人不容易,又不想承受这损失!所以才停了池子工作,逼他犯错,从而索要高额违约金!但尽管如此他们也不具备私自冻结他人账户的理由和权利。

猜想三:或许是池子和笑果文化都有问题,却都避重就轻,各说各理?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笑果经营不善,公司为了维持现状,不得已拖欠了承诺该支付给池子的奖金。而池子手头紧,又急着催要这比钱,双方因此闹僵,或者是出于少欠池子些奖金,又或者是出于对他的惩罚,笑果对池子停职。于是池子提出解约,双方又没有就解约条款达成共识。这样一来二去,长时间没有经济收入的池子,被迫偷偷赚点外快,结果被公司打印出银行流水,并以此为证据状告池子违约,附带赔偿3000万违约金。所以才出现了昨天的事件。

综合来看:无论是我们猜测的哪种情形,双方就对方提出的指控或模棱两可,或避而不谈,那就说明可能确有此事,至少是说不清楚。由此可推断无论出于哪种原因,结果都是一样的:违约的违约,违法的违法!

最后,重点来了:笑果文化以违法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来证明池子私接商演,法庭能采纳么?这样的违法行为,法院又会怎么处理呢?笑果文化是不是真的弄巧成拙了?

你支持笔者的结论么?欢迎下方留言讨论。如果喜欢笔者的分析,别忘了关注、转发和点赞哟,我是诩诩生辉,谢谢大家!

本来池子的脱口秀职业生涯做的风生水起,而且也收获了一众粉丝,就在我们认为池子会继续一路高歌猛进之时,池子突然消失了一段时间,直到今年1月份,他与笑果文化的纠纷曝光,我们才终于知晓了其中的缘由,那么笑果文化跟池子之间的纠纷到底因何而起?双方到底孰是孰非?未来这桩纠纷会如何收场呢?

第一:池子与笑果文化的纠纷到底因何而起?

按照池子的说法,去年他发现笑果文化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薪酬,拖欠了很多工资,并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出账单明细,结果笑果文化不但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反而停止了他的一切工作,于是池子申请了仲裁;与此同时笑果文化也申请了仲裁,要求池子赔偿3000万,理由是他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参加商业活动!

第二:双方到底孰是孰非!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笑果文化非法通过中信银行套取池子的个人账单信息,这已经涉嫌违法,而且中信银行官方今天凌晨通过官方微博已经像池子进行了道歉,并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进行了处分,还撤掉了上海虹口支行行长的职务!通过中信银行的这一举动,说明笑果文化是存在过错的!

目前无法确定的是:到底是笑果文化拖欠工资在先,还是池子未经允许外出参加商业活动在先,这将成为双方责任划分的关键!

第三:未来这桩纠纷会如何收场?

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将来和解,池子也不可能继续在笑果文化待下去了,就目前国内脱口秀领域来说,没有了李诞和池子,将等同于失去了顶梁柱,对于笑果文化的影响可想而知!而且如果笑果文化拖欠薪水属实,那么对于后续其他艺人来说,也会慎重选择跟笑果文化的合作!当然对于池子来说,经历这件事也一定是一个坎,毕竟年轻,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特质暴露无疑,这或许也会给他的新东家带来一定的合作压力!

笑果文化与池子,相爱却又注定要分手,到底是笑果文化成就了池子,还是因为池子的存在让笑果文化水涨船高,现在来说都已经不重要了!从此孔雀东南飞的双方,未来在演艺之路上是否会成为死对头甚至是冤家,现在只能静待事情的发展,但是有句话说不是冤家不聚头,分分合合,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此而已!

啪啪啪,我被打脸了,之前我认为中信不至于这么Low,还帮它立flga来着。中信承认违规向他人出具客户流水。我很失望,没想到浓眉大眼的中信竟然也“背叛革命”…这事中信道歉了还没完,接下来监管部门、警方肯定还会有所作为。另一方面,由于笑果取证不合法,该流水的证明效力很可能不会被认定。

其实我比较怀疑这个流水用来证明什么东西?假如是证明工资发放情况,那么完全可以调取笑果的转账记录即可。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规避劳动纠纷,用老板账户发工资的情况。但即使是这种情况,笑果的老板或者其他员工自己去调一下流水不就同样可以达到证明的效果吗?

所以这个真是个迷。会不会是笑果的客户款项,直接由池子代收呢?所以才需要调查池子的个人账户?有人说可能是调查池子背着公司接单,这个也有可能。

总之,笑果和中信一顿操作猛如虎,实际效果250…大家不要走开,接下来的瓜更精彩!

有人评论我说我的观点很天真,那是因为很多人真的不知道,作为一个有点粉丝的小V的难处。虽然我现在粉丝不多,但是也不少,有好几万,相当于一个城市广场宣传栏,也能轻易带动节奏。所以,话不能不说,话也不能乱说。

最新消息,媒体称中信银行正在内部核查。相信中信会拿出一个站得住脚的解释。

这么多赞...加上当事银行员工劝说我修改,俺怂加个声明吧:该回答完全基于池子的声明进行的法律分析,易误解部分均进行了加粗提示,请谨慎阅读。同时,本回答不构成任何操作建议,任何人根据本回答进行操作,由此造成任何损失、后果均与本人无关。

吓得我赶紧去查看中信银行的账户,在发现我并没有在中信开户以后,才长出了一口气。皮一下以后正经答题。

如果非本人要查询公民的银行存款或流水,按照规定一般需要有权机关(公检法纪委监委等)两名工作人员,携带证件及公函前往办理。以法院查询为例,需要两名法院工作人员(评论说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也可以,但是这种做法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纯粹是各高级法院自创武功,有一说一。江苏银行业协会已经在抗议了),携带两证(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法院盖章的查询文书办理。

银行的工作人员会核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和公函,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如果核对发现问题,一般是不会配合办理的。部分银行只核对证件和公函,还有部分银行需要向法院去电核实,直到确定人员身份无误后才会办理。

法院前来查询公民个人存款信息,一般来说桂圆是没有权限办理,需要主管授权。如果是长时间的资金流水,柜台可能还无法办理,得开具专门的介绍信,去银行后台办理。总之过程还是比较麻烦的,一般查询一次公民的存款,需要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中间授权的手续非常麻烦。

即便是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向银行去电查询公民个人存款,银行一般会礼貌地拒绝,要求携带证件及公函前往。更别说普通人去查询他人存款信息了,理论上说银行压根不会搭理,说不定还会让丫滚。

原来我以为流程一直是这样,如果池子透露的情况真实,那就让我大开眼界了。没想到银行的大客户也有这样的权限,而且不需要任何公函和公职人员身份。莫非我之前了解的世界都是虚幻,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这事要是真的(虽然个人不太相信中信作为国有行这么不规范),中信的乐子就大发了,明天开盘我要关注下。一家银行随意泄露客户隐私,而且是非常敏感的财务信息,基本上这家银行的信用也很呵呵了。

如果池子透露的情况真实,事情可能要比想象的更严重。一般来说,即便是银行徇私,帮助查询他人的流水信息,也只是隐秘不公开的,不会留下任何可能被抓住的证据。如果能用来作为证据,那么肯定是已经打印出来,并且加盖有银行公章(评论说只会加盖业务章,但业务章也是广义上的公章不是?),否则一般没有证据效力。

在未获得公民个人授权,也没有有权机关命令的情况下,银行把公民的银行流水打印出来,泄露给他人,并且加盖公章作为敌对证据,这就不仅仅是个别银行员工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了。

这说明这个支行乃至分行管理都存在严重内控问题。银行的公章(即便是业务章)没有授权是无法加盖的,能够加盖公章,说明至少有银行管理人员(主管以上)参与。总之如果情况属实,是个大丑闻。另外说一句,笑果如果违规拿到池子的银行流水信息,还让池子看,这也是蜜汁神操作!

我希望池子能有充分证据(比如电话录音或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啥的),否则,就凭他说的“中信银行说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这句话,中信银行就可以告他诽谤,让他赔到吐血。

但是如果池子反映的情况真实,中信不但可能涉嫌侵权,还可能有人要丢工作甚至吃牢饭。相关人员可能涉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件事如果属实,对中信及储户对银行的信任都是严重打击,如果相关人员牟利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银行股价大跌或者储户大规模转移等情况,可能符合情节严重情形,进而可能构成该罪名。

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总之,这是一个刚刚开吃的大瓜!大家且等待中信的反应,相信后面的瓜更精彩。

这就是我们商业上常见的在合同里优势一方利用行业优势地位进行的不公平措施,你不答应我条件我就封杀你,大不了发你合同工资,有没有出场费和绩效就是不放你走你想解约,可以拿违约金来,娱乐行业很多这样合同,前一段时间不是报了一个娱乐公司吗?一次签上百人,只捧一个最容易捧红的,其他的等着呗!这种合同对于底薪低业绩高的合同就是杀手锏个人处于绝对的劣势。但是如果是大合同例如皇马的贝尔那就是另外一种说法了,贝尔是工资高奖金出场费低,贝尔现在不是在打打高尔夫就挣几千万欧的大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