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合同法案例分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被告购买了位于墨尔本以北18英里的郊外度假村。他们一直拥有和经营着度假村,直到1967年12月17日通过契约合同以95000美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其中首付为10000美元和尾数为85000美元。合同约定,所有违约前支付的款项,都应当由卖方保留并作为违约赔偿金。原告于1968年2月15日支付了首付的10000美元和20000美元,但随后他们发现没有能力支付分期付款中的4月15日的款项。十天后,原告取消合同的通知送达到被告。此后不久,原告在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律师。大约在1968年6月19日,原告提起诉讼以合同中存在欺诈和虚假陈述为由撤销合同。
另外发现,被告以欺诈的手段隐瞒了一个事实,度假村每年都在亏损,法庭还发现,在谈判期间和在进入契约合同之前双方的交谈中,被告告诉原告:
(1)原告可以赚到很多钱;
(2)原告可以用合同期间赚到的利润支付未来的款项。
法庭还发现被告一直都知道原告年轻而且没有经验,没有资产,他们希望获得这个事业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为了未来支付清合同,他们必须用到度假村业务中赚到的利润。
请从以下角度写一篇文章进行分析这个案例:
(1)在这个案例中,所有的被告的代表构成诈骗罪吗?
(2)卖方应提供所有有关交易事实的材料吗?期望性的声明能构成虚假陈述吗?
(3)买家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做一些调查吗?
(4)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在披露公开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5)请对比民法和普通法中的欺诈。
委托律/师处理
滚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