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指引以及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本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红十字会、中华职教社、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第二章志愿者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第八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第九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知悉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知识、技能培训;
(六)无偿获取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
(二)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
(三)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信息;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
(五)在接受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隐私等权利;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身份标识。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城乡社区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本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