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什么关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五、登记要求不同。
法律规定,合作社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当然有一些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公司登记则是按照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比例收取登记费的,最低为50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农合社法》”)。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的又一部市场主体法,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农合社”)也将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道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在此四类市场主体中,公司和农合社具有较多相似的地方: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农合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农合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农合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然而二者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一、与公司以营利性组织的面目出现不同,农合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合社作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所主要组成的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合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农合社也可能会有盈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农合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是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农合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发起人及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使公司以一个人格化的财产集合体的面貌出现,这个财产集合体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同,农合社实行成员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都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或者数个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农合社的成员在农合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农合社的这种民主管理模式,是由其人合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合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合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合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合社法》虽然也规定农合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同时规定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即使通过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份量,它不能使农合社只控制在少数几个成员手里,也不能改变农合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三、与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不同,农合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在公司这个资本的集合体中,体现的是一种资本支配劳动、劳动为资本服务的关系,因此谁出资越多,其对公司获得利润的贡献也就越大,由此决定了公司的利润需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农合社这个弱者成立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中,运行的基础是成员与农合社之间的交易关系,体现为二者之间交易量的大小或者交易金额的多少。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关系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成员与农合社的交易量(额)越大,成员对农合社的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农合社处获得的盈余分配也就应该越多。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
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退社时农合社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于可分配盈余也要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返还;对于退社前农合社的亏损和债务,成员仍然需要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分摊。农合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五、与任由公司自行发展不同,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合社的发展
对于公司,国家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的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的扶持。农合社则不同。为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到农合社中来,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农合社的设立手续较为简便,门槛和费用相对较低,国家也将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与农合社一系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