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处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可以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信丰县国土局一干部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被处分
2018年05月23日,信丰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干部邱宗阳因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被处分。
经查,2010年时任信丰县正平镇国土所副所长的邱宗阳,利用职务便利,以其母亲袁某兰的名义申请在正平镇济岩村上赤岗小组建房,获批建房土地140平方米。
2016年5月,邱宗阳将上述获批的建房用地协议转让给万隆乡人李某、李某秀,并获利8.2万元。邱宗阳身为党员干部,在任正平镇国土所副所长职务期间,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2018年4月,经信丰县国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邱宗阳警告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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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因此,针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