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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机编办发5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6.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2008修订)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59号)

各市(州)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精神,省编办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共同拟定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编办。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