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子女是否一定触犯了拐卖儿童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 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见,拐卖儿童罪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 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黄某夫妇系男婴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监护权,因生活所迫使监护 权转移,并收受了经济利益5000元,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虽然其直接动因是获利,但不能完 全等同于那些以人为商品的人贩子。第二,我国《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立法本意所讲构成的犯罪,是 指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触犯刑法条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调整的犯罪,如遗弃罪。若要构成拐卖 儿童罪,即使是亲生子女,还需具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犯罪。第 三,“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四部分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 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 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 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 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这里要说明的是,如何认定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以及营利为目的,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判定标准也不统一,这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去解决,在此之前, 任何机关无权对此作出任何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