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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为什么是编与篇?

民法典的为什么是编与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法典的为什么是编与篇?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

一、民法典体系创新表现在哪里?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人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在上述新增各编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人格权编。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独创,人格权编以全新的形象“闪亮登场”,浓墨重彩地为中国民法典涂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特色。这由此成为中国民法典最为重要的结构和内容创新。

从形式来说,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是对民法典体系与结构的重大发展;而从内容来说,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提升到独立一编的地位,弥补了传统民法典分则中只有财产权而无人格权、“重物轻人”的缺陷,实现了“人物并重”。从实质层面来说,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是在科技革命时代对人文主义的鲜明弘扬,是民法典时代特色最为重要的表彰;而以民法典的正式通过和颁行为标志,中国自此迈入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新时代。

二、民法典为何分为七编?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介绍:“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德国潘德克顿式的做法,编纂体例分成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分则规定的是各个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组成,这种做法就叫五编制的民法典,我们原则上也是用这样一个方法,但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典分编包含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达成了广泛共识。在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是否纳入民法典各分编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有了科学的原则标准,哪些内容能入编就可以严格研究论证了。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而设立知识产权编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于是,民法典最终采取七编制,这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体现。

在杨立新看来,“我国民法典之所以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两编,采用七编制,是因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这两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人格权单独规定一编,侵权责任单独规定一编。这也刚好是我们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