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标灯的灯质规范要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航标灯的闪光周期应根据各河区具体情况确定,需要区分同一功能的相邻航标时,可采用不同的闪光周期。
2、选用单闪、双闪、顿光等灯质时,其闪光周期不得超过似;选用其他灯质时,其闪 光周期不宜超过10s 。
3、在确定各种灯质时,其中闪光的持续时间不得小于0.4S。 选用莫尔斯信号闪光时,其中长闪光时间应为短闪光时间的三倍,每两次闪光间的间隔时间与 短闪光时间相等,每组闪光后的间隔时间不应小于长闪光时间。
4、并列或垂直悬挂两盏灯时其间距应为1.0m ~1.8m。
5、快闪光的明暗时间应相等,每分钟明、暗次数各为60次 。
6、航标灯质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同一河区不同种类的航标,其灯质应明确区分,相邻河区间应协调,避免相互漉淆或被误认。
7、航标灯的灯色分红色、黄色、白色、绿色、蓝色,其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2708)、《灯光信号颜色》(GB/T 8417)有关灯光信号颜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