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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经营范围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

根据《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依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具体项目。

家庭农场主营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并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家庭农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八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出资,其出资形式、方式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

(二)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三条 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组织形式,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第四条 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依法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第六条 家庭农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可以以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居)地址进行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

林果、谷物、蔬菜种植、销售;果蔬采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需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i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果树、蔬菜种植;花卉种植及批发兼零售;农产品初加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产品养殖;农业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禽类养殖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提供农业观光休闲、采摘、垂钓服务;苗木、草坪种植、销售;农业设施工程;农副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的种植及销售,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内陆养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养殖区域除外)及销售,农产品初加工及销售,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管制器材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建材(不含硅酮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出现,并在全国各地迅速升温。今年5月16日,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出台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昨日进行了公开解读。其中人们关心的从业者资格得到了详细界定,首先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要求。《办法》中没有对家庭农场概念、标准、投资主体做明确规定,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公司等,经营范围也十分宽泛,家庭农场可以在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还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直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而外省市对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都有具体要求,这是《办法》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