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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半女童在幼儿园自己摔倒导致左臂骨折,校方有责任吗?

两岁半女童在幼儿园自己摔倒导致左臂骨折,校方有责任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两岁半女童在幼儿园自己摔倒导致左臂骨折,校方有责任吗?

这个事件校方肯定是有责任的,幼儿入园后即离开了家长的监管,相当于是幼儿园接管了,而幼儿园也考虑到孩子的不稳定性等特点,一般一个班级也是会配备三个老师,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照顾好孩子们,但是还是会偶发这些不愉快的事件,校方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事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孩子在幼儿园摔倒后,老师并没有细心检查孩子是哪里出问题,也可能孩子的表达能力还不行,只会哭闹,但是老师还是应该稍微细致点,不至于等到回家家长才发现问题。

事情既然出了,我觉得学校也不要去逃避这些责任,应该做出正面回应,很好的去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各种方式逃避推诿,只有正面回应才会赢得家长的谅解和信任,将损失降到最低。

当然了作为家长也要一定程度的理解幼儿园,毕竟孩子小,好动性强,有时候磕磕碰碰再说难免,如果校方积极道歉并做出相应补偿我觉得还是应该给他们机会。

针对这起事件,我觉得很有必要为孩子入学时投保意外保险,这样的话出了事情就有保险可以索赔,虽然大家都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提前保障还是应该的。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家人的希望,希望学校和家长一起共同呵护,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遇到事情积极处理,多去化解矛盾,不要逃避搞对战,这些不可取。

你好,十分肯定得告诉你,幼儿园方面是有责任的。园方和教师的具体责任划分(即谁承担多少),需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是否有责任,不是靠主观判断,是要讲法律依据的。以下通过法条分析。

一、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

其第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二、具体责任

参见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第八款: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老师发现孩子摔伤,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如采取必要的检查、救护,使孩子病情延误。

2.第九款: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这一点问题里没有说明园方是否通知了你。如果老师通知了你,孩子摔了,让你检查,其责任是履行了一部分。那样的话,赔偿会降低。

但即便通知了,保健医也应该做初步诊断。如果老师也没告诉保健医,那责任也很大。

既没通知家长,也没让保健医处理,责任更大。

3.第十一款: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