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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之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之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之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具体的事实及其涵摄问题的存在使得一条法律规范的含义空间只能通过与这一事实相结合才能被评价和精确化。

——[德]齐佩利乌斯

“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民法典》颁布后,我国民法学研究也将从立法论时代迈向解释论时代,如何妥当运用法学方法对《民法典》文本展开解释,是《民法典》适用过程中的首要任务。

作为民法解释学的具体运用,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与民法解释方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以民法适用为视角》(第二版)结合《民法典》以及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经验,将《民法典》条文作为研讨法学方法论素材,并融入相关案例对法学方法论的运用进行了详细阐释、论证。既助于法律人妥当运用法学方法对《民法典》文本展开解释,更好地对民法问题进行广泛且深入地研究,也能帮助民事法官在个案中找法、适法,同时可以培养正确的民法思维,掌握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民法案例的两种基础分析方法各有优劣,民法典通过之后,因为已经有体系化的法典优先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更应该得到加强和重视!

下文重点介绍民法案例分析的一种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本文节选自王利明教授《法学方法论》第二编第六章“连接的典型方法”部分。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01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概念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例如,在前述“侵占违章建筑案”中,首先需要确定请求权的基础。由于本案中原告没有主张支付租金,所以,其请求权基础不是《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而是物权编或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因此,在分析的过程中,应当逐一地对其究竟应适用《民法典》中哪一编的规定进行判断。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特点在于,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它要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由此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比较,其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法律关系分析法着眼于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在这种方法中,要把案件事实分析与法律适用作为两个步骤分别适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则侧重探究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注重将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考察。

第二,法律关系分析法要对法律关系三要素进行全面考察,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即请求权进行考察。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则是通过考察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探究其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其考察范围限于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规范基础。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在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第三,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它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法学的考察对象即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任何法律问题不外是法律关系的分析与综合。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侧重于对案例进行分析。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必须要首先寻找请求权基础。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能够产生特定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这一依据应当具体规定了关于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可以提出何种请求的内容。因此,一般来说,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应当是一项包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完全法条。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基础规范与完全法条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请求权基础规范一般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并非所有完全法条都当然构成请求权基础。例如,《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的无效,这一规范既包含了通谋虚伪表示这一构成要件,也包括了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法律后果,是完全法条。但是这一完全法条中并不直接导致请求权的产生,因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仍需以其他的法律规范作为请求权基础。

第二,在不存在竞合的情况下,请求权基础规范通常是一个特定的完全法条。不过,请求权的实现,往往需要由多个完全或不完全法条的相互结合完成。例如,《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了人格权可以作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侵犯人格权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仍需适用侵权责任编的相应规则。在这个意义上,侵权责任编的规则与人格权编的规则相互作用,共同支持受害人请求权的实现。

第三,请求权基础规范的基本功能是担当法官的裁判规范,而不直接指引当事人的行为。例如,《民法典》第979条关于支付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及关于受益人对管理人所受损害适当补偿的规则,主要供法官在涉及无因管理的裁判中加以引用和进行权衡,而不像第981条一样(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直接指引人们的行为。当然,在法官根据相应请求权基础规范作出了裁判之后,该裁判中对法律的解释、对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的结果,也会对人们未来的行为产生间接的影响。

王泽鉴先生认为,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请求权基础方法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作为基础的思维方法,法学方法是每一个法律人入门的必修功课,它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学术思维和话语,排除对话和交流的障碍,不至于出现思路迥异、各说各话的现象。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可能对此种方法产生误解,即认为只要确定了请求权基础,就找到了应当适用的大前提。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确定了请求权基础确实可以找到最密切联系的规则。例如,在“侵占违章建筑案”中,最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的规定。但在另一些案件中,仅仅找到请求权基础是不够的,还必须找到其他的法律规则。以上述“美容失败案”为例,如果受害人选择了侵权请求权,仅仅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确定请求权基础是不够的,法官还必须援引该法第1218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适用于给付之诉的一种操作性较强的方法。但是,此种方法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一方面,按照此种方法,要对可能涉及的各种请求权逐项进行检索,如无权处分涉及侵权请求权、合同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按照此种分析方法,必须要进行逐一的检索,失之烦琐,同时,有时还会陷入多项请求权之中,必须要熟悉各种请求权才能很好地运用,否则难以把握。另一方面,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例如授权行为的法律关系;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亦然。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其本身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就难有适用的余地。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加以解决。例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形成权的争议。此外,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仍有赖于其他的方法,如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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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适用步骤

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并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与安排。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问题,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一)判断请求权关系的存在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适用的主要对象是给付之诉,为此,首先要判断特定的诉讼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因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该方法就没有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应当判断请求权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以上述“美容失败案”为例,法官在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时,首先应当认定其属于给付之诉的范围,并且确定具体的请求关系,即受害人请求美容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请求权检索

请求权检索,是指对待决案件可能涉及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检验和验证。在具体的诉讼中,原告可能提出了请求,但并未指明请求权的基础。例如,原告只是请求赔偿损失,但没有指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已经明确地指明了请求权,法官就已经没有必要进行检索。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只能在原告所确定的框架内确定请求权基础。例如,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原告已经选择了违约或者侵权,要求被告赔偿,法官只能在原告选择的范围内进行裁判。但如果原告只是要求赔偿,而没有作出选择,则法官就要进行请求权基础的检索。

1. 考察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在原告提出请求之后,其可能涉及多个请求权。例如,原告主张损害赔偿,就可能涉及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等。原告主张返还财产,就既可能涉及物权请求权,也可能涉及侵权请求权,甚至可能涉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 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笔者认为,根据民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即根据请求权的基础关系的不同,可将请求权分为如下几类。

(1)请求权的基本体系

请求权的基本体系是由违约、侵权、物权、占有返还、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所构成的。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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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体系。这些请求权包括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上过失的请求权等。这些请求权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了一个请求权的完整体系。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请求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是由合同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所构成的体系。各种请求权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并存或发生冲突时,应该确定各项请求权在行使上的先后顺序,以形成一种体系的观念。他认为,请求权的顺序也应当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这种观点不无道理。

据此,笔者认为,考察任何一个民事案件,必须要分析请求权的体系,在原则上,请求权的体系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

第一,考察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加以考虑,合同作为特定人之间事先约定的关系,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首先从合同关系着手,才能向其他关系展开,即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请求权发生密切联系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合同上的请求权。

第二,缔约过失请求权。按照梅迪库斯的看法,缔约过失的请求权与合同的请求权是不可分割的,甚至可以包含在合同的请求权之中,因为无论是在合同的缔结过程还是在合同终止以后,都会涉及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但笔者认为,这两项请求权应当分开。缔约过失的请求权适用于双方无合同关系的情况,而基于违约的请求权乃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如果存在合同关系,则属于合同责任;若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请求权仅次于合同请求权,优先于其他请求权。

第三,无因管理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与合同关系极为类似,都是产生合法占有权的依据,无因管理也常常与合同有密切联系,其本身也是准合同的一种。但合同上的请求权应优先于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所谓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包括无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合同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请求权应当优先于无因管理请求权,但由于无因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请求权能够成立,则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所以,无因管理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合同及缔约过失请求权以外的其他请求权。

第四,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采用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这是因为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此种取回权实际上是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派生的,当然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再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物权请求权较之于侵权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原则上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侵权请求权适用。

第五,不当得利和侵权请求权。因为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都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广义上都属不合法的行为。按照合法行为成立则排除非法的逻辑,首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以合法行为为基础的请求权,如果其他请求权不能适用,则最后才能适用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因此,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应当置于最后的顺位。至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请求权两者之间,何者应当优先考虑,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例如,甲未经乙许可,在乙的门前停放了车辆2周,甲因此省去了停车费1000元。在此案中,乙既可以以侵权请求甲赔偿,也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甲返还。在前者,乙可以以甲省去的停车费作为自己的损失;在后者,乙可以以甲省去的停车费作为甲的获利。以侵权为由提出请求,受害人必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以不当得利为由,受害人不必证明得利人的过错。从这个意义上,有人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优先主张。但是,如果无法证明被告的获利,则应当优先考虑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

笔者认为,上述顺序只是寻找请求权基础的思路,循着此种思路,可以保障法律分析的严谨性。但是,不能机械地理解这一顺序,尤其是对于经过长期法律训练的法官来说,其可以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仅仅检验若干特定案件中可能产生的请求权。在选择某一项请求权之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说理论证。

正确了解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对于培养分析和运用法律的体系观念,从体系上把握整个民法的知识、制度和规范,从而正确适用民法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已经在竞合的请求权之中作出了选择,则法官无须再考虑竞合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而同时提出两种甚至多种请求,则法官应当从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来确立一种请求权。以上述“美容失败案”为例,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法官只能根据侵权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中的履行利益并不包括精神损害,因为基于合同发生的交易关系中,所有类型的价值都通过价金等因素被转化成为经济价值加以体现,而精神损害是合同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损失,但在因医疗损害造成人身健康损害以及精神损失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996条,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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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例如,在“美容失败案”中,如果原告仅仅只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法官就只能确定侵权请求权,而不能再讨论违约的请求权。在请求权的锁定过程中,一般要采取如下几种方法。

1.对请求权的排除。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联系不密切的请求权。以上述“美容失败案”为例,受害人主张赔偿精神损害,就可以排除合同责任,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并不支持在违反合同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要求美容院重新做手术并达到其承诺的效果,则属于合同请求权,因此可以排除侵权的请求权。

2.对请求权的选择,即在可能的几项请求权中选择一种。选择锁定就意味着原告要确定一种请求权,也就是要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只能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开始进行一种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3.请求权的并用。例如,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如果可以支持原告的所有请求,就会出现请求权的并用。

(四)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正如有学者指出,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此处所说能够支持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与我们通常所说的裁判规则存在一定的区别,严格地说,裁判规则的含义更为宽泛。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应当找出对应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前述“美容失败案”中,如果法官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那么依据该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此时,受害人应当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如果按照合同处理,则应当援引违约责任承担的一般法律规则,依据《民法典》第577条来确立违约方的责任。如果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则甲不需要证明乙的过错,而只需要证明乙的医疗活动违反了合同约定,即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例如,已经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如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至于引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也不能独立成为请求权基础,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此外,程序性规范也不宜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在前述“美容失败案”中,需要具体查找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是要确立被告是否有过错,并援引《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来确立被告的责任;

二是关于损失的确定。如果按照合同处理,在前述“美容失败案”中,乙在其散发的宣传单上明确承诺,“美容手术确保顾客满意”,“手术不成功包赔损失”。该宣传单在合同订立后已经成为合同的内容,虽然乙许诺“手术不成功包赔损失”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仍然不甚明确,但是,其确定了赔偿范围,即手术不成功所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只要手术不成功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都是被告可以合理预见到的财产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都应当属于其赔偿的范围。因而,受害人甲不必对因果关系单独举证证明。但是,如果该案适用侵权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损害,而且要证明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是关于免责事由。在前述“美容失败案”中,由于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和免责条款,如果适用合同责任,乙必须证明不可抗力存在。而事实上,在该案中,不可抗力并不存在,所以在本案中,乙通过合同处理很难被免除责任。但是,如果适用侵权责任,其免责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例如,如果乙证明,甲在治疗过程中未配合其进行手术活动,或者证明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该手术难以成功,则依据《民法典》第1224条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还应当看到,如果适用合同责任,则原则上原告应当负有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的义务。

最后,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在前述“美容失败案”中,如果适用《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需要将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确定为从事诊疗活动、患者遭受损害、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且该主体具有过错。只有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才能够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此外,如果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此我们有必要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具体分解为侵害人身权益、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等要件,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些要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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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连接

连接是指把事实要件与法律规范相对应,将确定的事实要件归入(或涵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具体来说,连接要经历对案件事实的性质认定、分解、整理,并按照规范要件确立出事实要件,最后将事实要件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如图示。ABCD规范中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各项构成要件abcd纠纷中的各项事实如果争议事实被分解后一一对应地符合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请求权。在前述“美容失败案”中,要就案件的客观事实即小前提,与《民法典》第1218条分解出来的规范要件进行一一对应,从而判断是否能够满足原告的请求权。

(六)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所谓消极规范构成要件,是相对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言的,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极规范构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积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条件,通常就是指抗辩事由或免责事由。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仍不能成立,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来考察请求权基础。例如,前述“美容失败案”中,如果乙证明,甲在治疗过程中未配合其进行手术活动,或者证明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该手术难以成功,则依据《民法典》第1224条就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当然,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行使权利或滥用抗辩权,否则,不能发生抗辩的效果。

(七)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和确定

从特定案件来看,请求权的确定也可能要结合其变动状态进行考察,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例如,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变更或终止,则请求权也要随之予以重新考察。尽管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考察,能够确定请求权已经成立,但是如果请求权已经发生了变动,就要进一步分析变动的原因和情况。

(八)请求权竞合与聚合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行使。所谓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一并主张并且行使。例如,在房屋租赁期间届满之后,承租人拒不返还房屋,而且将其转租。出租人既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房屋,也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转租所得的租金。从方法论的层面来看,竞合和聚合的区分对于请求权检索具有重要意义。在竞合的情况下,法官只能确定一种请求权,请求权基础也据此确定。而在聚合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确定数个请求权,并且要各自确定其请求权基础。关于责任聚合与竞合的区分,首先要依据法律规范,如果合同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才应当由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选择某一项请求权行使。总之,不能使一个人因一项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惩罚,也不能使一个人因一次损害而得到两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