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反渎职局一般不能越级办案,除非有上级检察院的授权。
反渎职侵权局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反渎职侵权局负责立案侦查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1)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乡镇以上)中从事党务的人员;(2)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各级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5)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军官和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7)在各级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9)受国家机关聘任或委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渎职案件,是有权限分工的,原则不允许超级办案。
但是,如果是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内的渎职案件。
下级检察院,经上级检察院指定,也可以办理其它辖区的渎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