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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伙批发玩具枪获刑十年。小伙称愿用身体做试验,究竟是玩具还是枪,你怎么看?

山东小伙批发玩具枪获刑十年。小伙称愿用身体做试验,究竟是玩具还是枪,你怎么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山东小伙批发玩具枪获刑十年。小伙称愿用身体做试验,究竟是玩具还是枪,你怎么看?

建议恢复元朝实行的“五户共一把菜刀”政策!

我国为了管控枪支,采取了全世界最严格的限令,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这个文件,如果枪支发射子弹能够致人伤亡的,则直接认定为枪支。

如果未对他人造成伤亡的,同样需要鉴定,而且这个鉴定标准极其严苛,为枪口比动能≥1.8J/c㎡,也就是我们常说的1.8焦耳。

1.8焦耳相当于多大能量呢?就是打在人身上……没啥感觉。

这个案件当时被查处20把玩具枪,其中15把被鉴定为枪支

这15把枪支中,最小的4.13J/c㎡,也就是没什么杀伤力。但是各位要注意,最大的为11.95J/c㎡,这就可以打鸟了,打在人身上已经很痛了。因为弹弓子也才8焦耳左右。

当然,相比于手枪还差了不少,比如我国早期自主研发的64式手枪,枪口为220焦耳。

而这就是这件事情遭到争论的原因。

有人认为虽然部分玩具枪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但是仍旧属于玩具枪的范畴,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处罚是必要的,却没必要判10年。

而另有一部分人认为既然规则在前,固定了不能超过1.8焦耳,不管这个数字对于个体认知来说是不是合理的,都应该有限遵守规则。当年判处10年的那件,实则有着以儆效尤的目的。

对此,其实各位不妨想一想,枪支其实并不是我们日常能够接触到东西,也就是普遍认知之外的东西,对于非研究者或者从业者来说,当规则在前的时候,难道不应该先遵守规则吗?

毕竟这是规则在前啊

之前是2001年的规定,将其界定为16焦耳,但是在2010年,已经调整为1.8焦耳了。这件事情当时的争议非常之大,因为这就意味着玩具枪将直接被禁,以后玩具市场就只有枪模和呲水枪了。

而在2014年,山东青州的一家玩具店店主李某仍旧从临沂批发了一批玩具枪,一个经营玩具店的人,不可能不知道相关规定,因为在规定出台到2014年间,被媒体报道的案件绝对不是一个两个。就算不看电视,当地公安部门也会下发通知以及抽查。

要知道,买卖枪支的起刑就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大案在这些年也不少见,这个案件确实是重判了,但是以儆效尤的目的也很明显。

对此,笔者也观察了其他案件的一些信息,其中大于16焦耳的状况也不少见,而16焦耳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标准。也就是说,16焦耳足够制伤了。

那么,既然是规则在前, 判罚就没错。

综上。

其实有些人认为,一个玩具枪而已,不至于。

对此希望各位注意,在我国法律法规之内,超过1.8焦耳的就是枪支,不要说你认知的枪支是什么,而是规定的枪支是什么。刑法中对于持有和买卖枪支的规定,都是以其为基础,不受个人意志转移。

当然,如果说有一天标准调整了,调整回16焦耳了,按照法律更替时“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有一部分将会被无罪释放。

如果真小伙子批发的是真正的玩具枪,被某些执法人员判十年的话,那是用刑不当,滥用法律了,因为小伙伴子根本就没有构成犯罪。

无罪不能刑事审判,因为刑法必须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刑事责任,才是我国的公正法律。

人生有几个十年,尤其是青年是人生最宝贵时光。即便有错只要不是大恶都宜宽不宜严。玩具枪只要没有造成伤害,又主动投案自首,就这样判,会成下一个公交司机,会逼佛成魔。

允许厂家生产售卖就说明可以在市面上售卖,要管理应该源头管理

国内厂家批发,小伙反告生产厂家(生产销售违法商品)和工商、公安(至少不作为);国外进口,加进口商和海关。

近年来,媒体上经常出现有人因涉及“玩具枪”被判重刑的消息,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许多民众认为不应该处以重刑。

为什么司法部门的认定与一般民众的认识有这么大的差距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枪支认定的标准。

作为一个前司法工作人员,我知道,警官、检察官、法官们在侦查或审理此类案件时肯定要找认定枪支的根据,谁也不可能凭自己的主观感受或者生活经验去认定什么是枪枝。

我国《枪支管理法》所界定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目前认定枪支的标准主要是以下这几个文件。

《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其中,《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在审理案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几个文件基本上都把“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即被认为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这个标准是从哪里来的呢?仔细研究这个文件,并了解了原起草文件的专家们的意见,原来1.8J/cm2这一数据,是基于对生物体要害部位之一眼睛的致伤力的考量得出。

大家都知道,眼睛是人体最敏感最脆弱的器官。一个弹弓弹射的弹丸也足以致眼睛受伤,甚至致盲。由此可见,我国有关法律文件对枪支致伤力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对可能致人伤亡的枪支或者类似于枪支的工具应该严格管控,否则其对社会的危害是众所周知的。

但是,一些枪口比动能较小的类似于枪支的物品或工具,是否应该按照枪支管制的法律入刑,是否应该处以较重的刑罚,确实值得立法机关和司法界深思。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可以通过治安处罚来解决。

类似“玩具枪”入刑的问题,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移民吧 ~ 此地已无法生存了 ~

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司法缺陷的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避免。

美国的“我不能呼吸“就是典型案例,弗洛伊德才真的冤。

如果认为中国的警方和司法机关,仅仅会因为区分不清楚儿童玩具手枪,判了批发商的十年刑期,这多少有些危言耸听哗众取宠,看热闹的不嫌事大。

玩具与非玩具警方会分不清楚吗?不能因为有人愿意用身体做试验,就完全否定警方检方和人民法院的专业。

法律的事更应该由司法去解决。

听到不少喊冤的案例,诸如:抢劫几元钱判了十年的;

掏几个鸟窝判了多少年的;

还有养几只乌龟王八当宠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听着似乎有点冤,但不会冤的没有底线!

普及一下法律常识还是很有必要的,经常的在网络上喊冤也不是个办法。

什么玩具枪都差不多达到法律设定的标准了,以后就不准出现枪型玩具,生产厂家更应该处罚!大部分男人都喜欢枪,刀等物品,这是骨子里流淌的基因决定的,如果男人都去卖口红,化妆品就和谐了吧?这样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