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五大规范的临近,总局181号文、6号令重新回顾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整理丨可乐
01
《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
(广办发网字【 2011 】 181 号 ) 文件
互联网电视显然是一个快速增长的潜力市场,直到2011年,中国4.6亿存量电视遇上了如何利用起来的难题,与互联网的结合成为存量电视机的重要机会。
而那时,许多视频内容服务提供商,通过绕过牌照方与机顶盒厂商的方式合作推出互联网机顶盒,并在深圳等地推出几百万台年出货量。
然而,在电视平台上实现 “可管可控”是广电总局的最基本要求,2011年7月,广电总局一度下发《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通知》,要求视频网站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自行关闭互联网电视平台,停止一切销售、宣传活动。
不过,行至2011年年末,互联网电视产业却得到了另外一则消息,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 《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 【2011】181号)文件显示, 广电总局决定改变以往通过叫停规范互联网机顶盒的方式,转而引导该产业的发展。
181号文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即不管是智能电视还是机顶盒等电视机附属产品,若想接入互联网电视,必须与牌照持有者合作。
条文同时规定,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嵌入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终端产品与平台之间是完全绑定的关系,集成平台对终端产品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唯一性。
由此,广电总局通过对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持有者、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持有者进行管理,即可达到管控电视机终端的目的。
目前,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企业包括CNTV、百视通、华数传媒、南方新媒体、芒果 TV 、 CIBN 互联网电视以及银河互联网电视等 7 家。
此项政策虽然关闭了视频网站与终端企业的直接合作机会,但同时结束了互联网电视“无法可依”的灰色状态,给产业链带来了新商机。
然而,政策带来的灰色地带,同时也让违规机顶盒的生长空间不断蔓延,广电总局在推出181文件后不久,便给七大牌照方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其针对互联网电视现存的违规现象进行整改。在这一紧急通知的描述中措辞严厉,表达了——“如未按期整改,取消播控权”。
此次清理主要针对如下几种违规情况:
一、在2015年初以后发布的机型中,仍可用USB端口安装应用的情况;
二、在系统中仍存在可访问互联网的浏览器的情况;
三、通过应用商店或其他手段推送聚合应用软件、视频网站客户端、电台应用软件的情况;
四、通过应用商店或其他手段,推送可通过手机间接遥控播放视频的遥控器应用
广电总局要求,牌照方必须于7月8日前完成上述要求的整改,否则取消播控权。
从广电总局的角度看来,互联网电视仍然是广播电视形态的一种。广播电视目前仍然是非常权威的舆论阵地,“可管可控、安全播出”是广电系统运营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针对于电视专网的定义以及整个规范的要求,广电总局同时在2016年4月发布了6号令,进一步对专网视频传输进行了定义以及要求。
02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6号令)
在此份规范中明确给出了以下的几点信号:
1、国家对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逐步加强
这次的6号令,对于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既要求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同时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禁入。
2、对 IPTV 、专网手机电视及互联网电视基本等同管理
6号令管理的范围,主要是针对IPTV、专网手机电视和互联网电视,把这三类业务一并纳入6号令,并且在规定中并未按不同业务进行分别细化的描述,表明针对这三类业务的管理基本上是等同的。
随着移动宽带的发展,专网手机电视其实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通过移动互联网、以流媒体的方式在手机上上提供视频APP服务,已经足以替代专网手机电视业务。
3、 IPTV 业务广电将重夺主导权?
根据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内容提供服务、集成播控服务,以及IPTV传输和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
其中,内容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地市级以上广电播出机构或中央新闻单位;集成播控服务的主体,是省级以上广电播出机构; IPTV 传输、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主体,是具有合法的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
由此来看,在 IPTV 业务方面,央视旗下的爱上电视及各省电视台提供集成播控及内容提供服务,电信运营商则是 IPTV 传输的主体。
按照6号令新规,IPTV业务的计费管理应该由爱上及电视台主导,规定中的“用户端”是否涵盖用户管理尚不清楚,但如果不能管理用户,基本也无法实现计费的管理。
同时,电信运营商并未允许提供播控平台之外的其他内容与应用服务。
电信运营商不可能获得专网的集成播控及内容牌照,只能拿到IPTV传输服务许可,这样的话像电信的悦me平台想自己提供爱上与省二级播控平台之外的内容与应用都是不合规的!
因为这种做法,悦me的平台实际上成为了真正的集成播控总平台!
此前,三网融合相关政策中曾对IPTV业务提出“双认证、双计费”的要求,但多地的 IPTV 业务并未完成这个对接要求,而是一直由电信运营商独立进行用户管理及计费管理。
6号令新规,广电能否重夺用户与计费管理的权力,至少落实“双认证、双计费”,是一大看点。未按此执行的,文件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规定要进行处罚。
4、内容牌照可能进一步放开
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营内容提供平台,组织、编辑和审核节目内容。”,第十九条提出“播前审查”、“安全播出”;第二十一条规定,集成播控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
虽然181号文也有类似阐述,但6号令的上述文字似乎更加明确地表达了一个意思,即内容牌照实际上类同播出机构,只不过其播出的节目信号,要通过集成播控平台向用户提供。播出机构的身份,意味着内容牌照有一定的升值。
同时,6号令的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
IPTV的集成播控平台,各省级电视台都有可能获得二级播控资质;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平台,估计目前七张牌照之外不易再放开。
而IPTV传输服务,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此前已获得,按照新规或许需要换发,中国移动也只是时间问题;专网手机电视业务我们认为意义不大,在此不谈。
内容服务牌照方面,无论是IPTV还是互联网电视,地市级电视台都有机会申请。
5、其他机构的商机
从6号令规定的相关服务主体资格来看,主要是广电播出机构、中央新闻单位及电信运营商,那么其他机构就没有参与的机会了吗?其实不然!规定第十条中有如下一段文字: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文字,表明在“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方面,可以采取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合资与合作的方式参与。
6、对有线电视运营商的可能影响
如果前述第3条分析得以实现,即电视台获得IPTV的用户及计费管理的主导权,意味着电视台将通过IPTV有了自己可控的传输通道,直接实现“把观众变成用户”的目标。
这很可能将进一步令台网关系进一步分道扬镳,除非在有线电视用户总量占据优势的一段时间里,台网通过有线网络实现直播互动的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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