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
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成本差异”
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
(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
本。
编辑本段会计处理举例
处理规则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
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
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在处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帐务时应注意:消费税是价内税,是成本
的组成部份,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委托方负担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应直接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委托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也好,用于连续生产新的应税消
费品也好,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不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
户反映。“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帐户只反映本企业应交、已交、未交情况,而不反映他方代收代缴的税金。
具体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如下(只就委托方而言):
1、发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银行存款
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5、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产品销售收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不必进行消费税会
计处理。
6、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新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a.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A厂(一般纳税人)委托B厂(一般纳税人)加工粮食白酒,A厂提供原材
料80万元,B厂向A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不含增值税)粮食白酒于月底加工完毕
并验收入库,加工费已经支付给B厂,B厂没有同类产品,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25
%。
A厂(委托方)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80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800000
贷:原材料
800000
2、支付加工费20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支付代扣消费税,代扣税款=(80+20)÷(1-25%)×25%=33.33万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333300
贷:银行存款
333300
(备注: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验收入库,入库价=材料成本+加工费+代收代缴消
费税=80+20+33.33=133.33万元
借:产成品或原材料
13333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1333300
5、假设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制成品,A厂不再进行加工,直接对外销
售,并于月底全部售出,取得收入150万元(不含税),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75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6、假设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半成品,A厂领用50%,加香、降度后出
售,取得收入80万元(不含税)处理如下:
a、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36000
b、计算A厂当期应纳消费税,当期应纳消费税=80×25%-133.33×50%×25
%=3.33万元,(注:按税法规定抵扣数按领用数确定),处理如下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