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租庸调制,隋朝及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劳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缴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坏,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巨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後於十一月开始运送。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有充足的农耕的时间,不会因为长期服役在外而耽误农时,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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