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行政区划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明朝行政区划是指明朝时期对地方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直隶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后分设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掌各省军、司法权力,后逐渐被巡抚制度代替,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宣德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成为各省常制。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
1428年(宣德三年)以后,全国统分为两京、十三承宣布政使司,关西七卫,俄力思军民元帅府,斡难河卫。两京是北直隶和南直隶;十三布政使司简称十三司,俗称十三省,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关西七卫统治现今的青海和新疆,俄力思军民元帅府统治西藏西部和拉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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