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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所构成法

日本裁判所构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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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所构成法

日本裁判所构成法是日本政府根据“明治宪法”制定的第一个西方式的普通法院组织法。仿照德国法院组织模式制定。1890年11月颁布。共4编,144条。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和大审院四级,实行四级三审制。采取审检合一制,各级法院均附设检事(检察官)局,检事的任务为侦查犯罪,提起公诉,指掉刑之执行,但不得干涉判事(法官)的审判。各级法院的判事均为终身职,检事非受刑之宣告或惩戒处分也不得罢免其职务。对判事和检事的资格规定很严,须经两次考试,合格者才能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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