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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归公

火耗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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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归公

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由中央统一耗损比例来征收赋税。火耗是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

雍正二年(1724)七月推广全国,将明朝以来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此举集中了征税权利,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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