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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监候

斩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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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监候

斩监候,是“斩立决”的对称,指明清时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而是监禁起来等候秋审或朝审复核。

明代《真犯杂犯死罪条例》中,应判处斩监候的罪名大致包括谋杀、故意杀人、受财枉法、聚众打斗致人死亡、白昼抢夺伤人、诱拐良人致人死亡、左道杀人、因奸盗威逼人致死等。清律中罪名数量有所增加,但基本是一些危害统治秩序的恶性刑事犯罪。

当罪犯在州县初审中被拟判为斩/绞监候时,都需层层审核,经过府、省、中央的依次复核后,最终奏请皇帝裁决。经过复核,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种情况。其中“情实”一类奏请执行死刑,其他罪犯基本可以获得一条生路,免于处死。这一制度同时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权和慎刑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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