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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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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2011〕11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征集、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5章2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4〕11号)和原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计调〔1994〕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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