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3月9日天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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