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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果破坏正在制造、修理、库存的上述设备、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本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但这种破坏行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构成犯罪。法律并不要求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要件,破坏易燃易爆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本罪。(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的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则应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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