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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

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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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刑法中,虽然有些犯罪构成包括了数个相同种类行为反复实施的犯罪。但是对于反复实施相同性质行为的处理办法各不相同,一般将其作为判定犯罪程度的重要依据,将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作为法定刑升级的要求;而有时,也将反复实施的同质行为作为确定性质的重要根据,将多次实施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虽然二者具有相似的特征,但是只有前者才符合法定一罪的条件;而后者则属于行为之特征,或者是犯罪成立标准需要研究的问题。我国旧刑法中有对于惯犯的规定,所以理论上长期将惯犯作为法定一罪来研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不仅惯犯的规定已经取消,而且从理论上来看,惯犯也无法认定为法定的一罪。相同性质的非罪行为反复实施是成立犯罪的基础条件,才是惯犯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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