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首都机场爆炸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北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时,“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被告人冀某某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称需要回去考虑一下。 2013年11月29日,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首都机场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冀中星被判刑6年。
2016年12月5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院审理,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至2018年7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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