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停车费,停车场能否并行使留置权 详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拒付停车费,停车场能否并行使留置权作者 曾立
停车场在停车人拒付停车费用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就该车扣留并
在停车场收费合规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
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
留置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来看,汽车作为动产符合物权法关于留置权的财产特
征条件,而停车费是基于车辆停放而产生。在停车费收取合法的情况
下,停车场对车辆行使留置权符合物权法对留置权行使要件的规定。
有人认为留置汽车与停车费的价值一般并不相当,因此留置汽车
违反了基本的公平原则。对于这一观点,请注意:留置权所及之物的
价值并非完全归债权人所有。而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
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对于非可分物的情况,
留置权的行使并不以价值是否相当为要件。
也有人认为由于车辆停在停车场时已经上锁,而停车场的管理方
无权采用破坏性方法打开车辆,因此不能称其为已经实际占有该车
辆,也因此不能构成留置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针对此观点需要注意区
分占有和使用两个概念的不同。占有的内涵在于对物的管理和控制。
使用在于发挥物的功能、价值。车辆处于停车场管理者的管理、控制
之下即构成停车场对车辆的占有。而车辆加锁实际上影响到的是对车
辆的实际使用。而留置权恰恰是以占有为前提条件,而非使用。相反,
物权法还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
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车辆加锁并不
构成停车场管理者行使留置权的障碍。
因此停车场在停车人拒绝支付停车费的情况下,行使车辆留置权
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