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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达原创‖浅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

韬达原创‖浅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韬达原创‖浅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

摘要: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共公布了三稿,其中亮点颇多。每稿中都用了较大的篇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新增的内容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对修订草案三稿中有关此部分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所谓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将管理组织对其会员的著作权管理规则延伸适用到非会员的制度。换言之,就是在法定条件下,该组织无需经非会员许可,即可自行将非会员的作品授权第三方使用并收取费用,然后再转付。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法管理非会员的作品,使得作品资源被大量浪费,因而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此制度最早产生于北欧,其设立的目的是促进作品的使用和降低授权许可的成本,后被世界各国在立法时普遍吸采纳,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使用者而言,其合法使用作品的前提是得到非会员的授权,未经许可的使用对使用者而言面临着巨大的侵权风险。同时,无法授权对双方而言都是损失,双方均不能因作品而产生收益。此外,使用者特别是类似于KTV、电台、电视台这样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单位,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取得所有著作权人的授权,而通过与管理组织的一揽子授权就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对双方都提供了便利。目前来看,该制度是解决上文所述侵权风险和收益困境的较合理的方式。

二、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了此项制度,具体是在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1.对著作权延伸性管理组织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分为两个方面:

(1)取得授权。此处的授权应当理解为取得已经加入该组织的会员的授权,而不包括非会员的授权。因为延伸性本来就是指从会员延伸到对非会员的管理,如果要求取得非会员的许可,那么久不存在延伸的问题了。会员许可是该组织合法授权他人的前提,如果都未能取得自己会员的许可,那么就更没有资格就进行延伸性管理了。

(2)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修订草案三稿均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笔者的理解是:首先,该组织必须是全国性的管理组织,如音著协、音集协等。其次,该组织能代表的该领域内大多数成员。至于“大多数成员”该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北欧国家的立法,从会员数量和会员占该领域著作权人总人数的比例两个方面同时确定。只有同时满足数量和比例上的要求,才能认为该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但从目前《著作权法》(送审稿)的规定上理解,该规定仅仅限于对全国性的要求,无数量和比例的要求。这有待于后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完善。最后,还应当从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数量、行业影响力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如果其代表的权利人的数量都过少,那么就更不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了。

事实上,当前我国任何一个管理组织都不符合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这一条件。以我国音著协为例,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不足万人,这个会员数量相比于我国从事音乐事业的著作权人来说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而我国音著协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授权获得了垄断性的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地位。音著协或者类似于它这种的会员人数较少的集体管理组织,其延伸管理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只有当自身符合资格条件时,此类组织的延伸管理才能真正的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2.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公布的三稿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步缩小。《第一稿》中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这一草案在当时收到极大的争议和强烈的反对,甚至有音乐人声称若此草案通过将退出音著协和音集协。由于音乐著作权人的强烈抗议,《第二稿》中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缩小,将其限定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两大类。事实上这一草案仍然存在着问题,首先是过分的缩小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其次是没有规定有关复制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情形,这些缺陷与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和功能不符。《送审稿》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又进一步缩小,将其仅仅限定于“自助点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如果《送审稿》最终通过,如此小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很难真正起到该制度设立时预期的作用。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将复制权延伸性管理的内容规定进去。

3.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程序的规定。

《送审稿》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包括三个方面:

(1)资格申请程序。第一是该组织必须符合前文所述的两个资格条件。第二是须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代表行使著作权及相关权。

(2)非会员的退出程序。第六十三条规定同时规定,非会员权利人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退出延伸性集体管理。

(3)付费程序。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非会员对管理组织已经授权的使用者的使用行为仍可起诉,此时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进行赔偿。同时该条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分别是:非会员声明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授权其作品的、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的和诉讼裁决后又使用的。该三种情形下使用者即使经管理组织授权也不得使用。

存在的问题:

(1)未规定权利行使程序。《送审稿》仅仅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申请程序,未规定权利行使程序。此规定导致管理组织在行使延伸性集体管理权时无需向任何部门申请,可以自行决定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对何种作品行使该权利,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在后续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对该权利的行使程序进行补充规定,规定详细的权利行使条件,如该组织可授权的最长使用时间、使用方式、使用地点等的规定。

(2)缺少对非会员权利的规定。《送审稿》仅规定了转付费用时非会员和会员权利平等,但对于在其他情况下非会员应当与会员享有的同等权利未做规定。如果后续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改,应当对非会员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

(3)可能会出现使用者重复付费的情况。根据《送审稿》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向管理组织支付了使用费的使用者,如果非会员提起诉讼,使用者仍需向该著作权人支付费用。法律应对此情况作出规定,可规定为使用者在收到向非会员支付使用的判决或者裁定之日起两年内请求管理组织返还费用。

结语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