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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

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 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总结: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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