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释义第八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责公路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这里讲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现阶段即交通部。依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职责,属于国务院的职权。按照本法和国务院关于交通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作为《公路法》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公路法》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的管理、监督;(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全国公路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3)组织编制国道规划,并监督实施;(4)对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公路建设、养护方面的行业技术标准和统一规范,并监督实施;(5)制订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6)管理有关公路规费稽征工作;(7)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工作;(8)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由交通部负责的其他公路管理工作。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的规定。这里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交通厅、局(但对上海、天津而言,则是指两市的市政工程管理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厅、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对《公路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进行管理、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如何管理,各地在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条条管理的模式,即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公路管理局,对全省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实施统一管理;市的公路分局和县的公路管理所,均为省公路局的派出机构。二是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即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省辖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的养护和部分路政管理工作,县公路管理段则是市公路局的派出机构。三是块块管理的模式,市、县的公路管理机构均为本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公路工作的机构,不是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国道、省道进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市、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的部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考虑到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道、省道的管理体制的不同情况,《公路法》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的同时,以但书的形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乡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管理责任的规定。乡级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应在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通过组织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等形式,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四、本条第四款是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部分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
我国公路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全国各地几乎都设有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作为独立事业单位的公路管理机构,即各地交通厅、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局、处、所、段等。这些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工作的第一线直接从事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但由于这些公路管理机构均为事业单位,不是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要行使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依照本款和本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行使有关公路保护的行政管理(路政管理)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及采取有关行政措施的行政职责。[pag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的决定,属于委托性质的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应以作为委托人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由委托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管理机构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在发生行政诉讼时,由委托的交通主管部门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