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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FORM A?

什么是FORM A?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什么是FORM A?

什么是FORM A?

FORM A

是一种单证,GSP FORM A,是商检局发的,但是你可以通过做单的公司做,150RMB就好了,通常是欧线用到。有了这张证明,可以享受关税优穗待遇。

FORM A 实务知识问答

A、出口到印度可以出FORM A吗?

不用。 欧盟及日本再加一些原独联体国家才要。

B、日本是可以办FORM A的吗?

印度和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 并且Form A是发达国家给于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给惠国的进口商进口被给惠国的出口商的货物后,要求办理Form A就是为了享受进口关税的减征或免征优惠,这样他们的进口价格就相对占优势,他们就愿意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从而有利地带动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长。

印度只能用一般原产地证。

C、关于FORM A 的一些实务解答。

我司出口到日本的铝制梯子,要办FORM A,有如下问题:

1、 我司出口的梯子,有六种型号,现在我司工厂只生产了3种,请问我司开始进行注册登记时是不是只能先备案3种,其余3种要等生产了以后重新备案。

2、我司的出口梯子只有一两个弹簧和一点点原材料是从日本进口的,估计都不足总价值的2%,我司的原产地的标准符号填什么:P还是W?(这些原材料都没有进行加工,只是装在梯子上而已)?在注册登记时有哪些注意点?

对 1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如果HS编码是一样的,更加没有问题了

对2给出参考意见:

平时为了操作上的方便,一般都是把原产地写成全部由中国国内材料制造,尽管有时间 包括一些国外的材料,尤其是像楼主公司从日本进口的一两个弹簧和一点电原材料,日本那边就是查验的话,也出不了什么问题。

对2这个还是如实申报好,因为你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影响签发FORM A,而且到给惠国也不会有麻烦,但是如果不如实被查出来反而还麻烦,不值得。

另外,如果这些原料不说明完全看不出来,而且也很难查实,不排除有些局会直接让你打P的,不过前提是你要如实向检验检疫局申报,这样以免以后麻烦。

D、日本的FORM A不能签后发证书吗?为什么?是何时何地签的呢?

不行,这是日本的规定,证书日期一定不能晚于提单日期。证书日期还是要早于提单日期的(虽然实际签证日期比较晚),但并不表示日本就能接受后签证书。

我们做FORM A的时候,日期都会打在提单前,日期就打你的发票日期就可以了。

E、到日本的货,要出FORM A, 其中的附件ANNEX如何做?

FORM A的附件是在证书正本无法打下的情况下才做的,如果要由附件,只要把要打的内容连同栏目的抬头一起打好就可以了,拿到检验检疫局盖个骑缝章。

F、我司出口一批货物,第12栏最终目的国为:荷兰。

但是客人要求收货人一栏为:比利时一家中间商.

在FORM A的填制要求中,收货人一栏不可以填写中间商,请问如何解决?

欧盟的可以笼统打EU,或者可以详细说明中间商及收货人。有时为了方便,如果所有单证都是做给中间商的,也可以就达中间商的。因为从这里看你的客户很明显是要把关税的优惠给中间商,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实在不行收货人一栏可以打TO ORDER德,这样最省事

G、请问在FORM A的收货人那栏为什么不可以打中间商?

没这个要求的吧?

只是说你的收货人是比利时的中间商,而你的目的国是荷兰,两者有差别而已?

还有我想问一下:这批货的产地证是出到荷兰的吧,到了荷兰再去到比利时?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优惠的还是荷兰,而不是中间商呀?除非他直接从你这里到比利时,那目的国就不应该是荷兰啦?而是比利时啦? 这样理解对或错吗?

有时因为贸易原因,中间商不会让生产企业知道最终消费国的,但是产地证书是在生产国制作的,这样收货人也就只能打TO ORDER了,FORM A的给惠是最终消费国给惠的。

H、出口到日本的产品需不需要FORM A呀?

到日本可以做FORM A,但要看你们客户有没有要求做!如果没有需要那就不用做。

I、关于FORM A与C/O的日期应该是以哪一时间段为比较标准呢?

也就是最下面签证的日期.

在网上看了:有人跟我说应该写制表日期和出货日期之前的随便一天,但是不能写星期六、日;有人说应该写预计要申请FORM A的真实的那天;而我的经理则告诉我该写和商业发票一样的日期也就是出货当天!!!

这里一共有四个日期:

1、商业发票日期,

2、申请签证日期,

3、检验检疫局签证日期,

4、提单日期。

这四个日期可以是同一天,但1234的顺序绝对不能颠倒。

企业应该是在做好商业发票后才制产地证,然后到检验检疫局进行签发(检验检疫局应当检查核实后签证),最后才发货的。

这里最常见的错误就是,2、3的日期天在4的后面。这是由于企业往往是在发货后才知道装船的具体数重量,前面说的顺序是理论上的。实际企业是先发了货,才做商业发票,最后才到检验检疫局签证的。但这样检验检疫就很难对货物进行监管,很多新手经常搞错的日期救出在这里。一般内地检验检疫局为了方便企业出货,对于信誉比较好的企业都可以在企业发货后7-10天内在前产地证,而不算后发证书。所以新手制证要注意日期的顺序。

J、原产地证上企业签的章除了刻上公司的中英文名称还要刻什么字?

如原产地专用还是别的什么?是刻中文的还是英文的?

只要公司名称的英文就可以了,不要太花哨

K、如果我司出口的数量未定,是不是在申请FORM A 时可以多申报或者少申报,

还是只能多申报?多申报有关系吗?

(即申报的数量与实际装货数量不一致)

不如实申报就会涉嫌骗取单证,如果被查出公司和个人都会重罚的。但是实际中,如果你你按实际申报,但是由于运输损耗(一般在5%左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到货时比证书上少,这种情况对方国家海关一般会理解的,这样一般不会有麻烦的。

我认为应该看申报的金额,如果只损失很少的货物(运输损耗),那么一般也不会有什么计较的。但是货都没了,那肯定就不行了

L、哪里有代理FORM A 上签“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章”,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CCIB中检公司驻香港分公司

M、FORM A 中第十项发票日期跟实际提单日期是同一天可以吗?

可以,不过我们这里是内地局,企业要在口岸才能出关,所以一般我们还是要求企业最好能提前一两天,这样逻辑上好些

A格式……A表格……你光给一个这样的东东,没前文没后续……没法弄清楚你看到的这是个啥意思啊……你自己看看上面给的两种解释合不合用吧~``

Form A, GSP Form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格式A由商检局签发

普惠制 (GSP)与原产地证明 FORM A(一) 普遍优惠制简介世界各国对于进口商品都要征收关税。但就同一个国家而言,对同样的进口商品,由于其原产地不同,征税的税率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税至少有三种税率标准:一般税率、最惠国待遇税率、普惠制税率。一般税率通常是针对没有正常的外交或贸易关系的国家的。最惠国待遇税率通常适用于具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这是国家之间互相给予对方的正常关税待遇。一般来说,如果进口商品按一般税率征收关税,由于税率太高,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削弱。因而大多数能长期维持的国际贸易在进口国家都是受到最惠国待遇。而普惠制税率是比最惠国待遇税率更低的一种税率。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按照普惠制的原则,所有发达国家(普遍的)对于原产于所有发展中国家(非歧视的)的商品,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关税再进行削减或免除。普惠制的给予不要求受惠国对给惠国做出任何减免关税的回报(非互惠的)。目前普惠制的给惠国有31个。对中国给惠的有28个,这些国家是:欧洲联盟15个成员国,即:法国、英国、爱尔兰、联邦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其他国家是: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另有3个给惠国不对中国给惠,即美国、匈牙利、保加利亚。为使普惠制所给予的优惠落实到原产于受惠国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必须原产于受惠国(原产地准则)、由受惠国直接运输至给惠国(直运规则)、在向给惠国海关报关时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书面证明)_Form A_。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各地商检局签发,现在是由检验检疫局签发。很明显普惠制是一项提高发展中国家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鼓励其出口的国际贸易优惠政策。对于我们的外向型经济而言,对于我们的出口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来说,如何用好用足普惠制这一国际贸易优惠政策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自普惠制实施以来,世界上约有170余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扩大向发达国家的出口,加速经济增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资料,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进口,1978年比1972年增长14倍,由10亿美元增长到150亿美元。1980年与1976年相比,经合发组织从受惠国进口总值增加了54.8%,列入普惠制项下可享受优惠的进口额增加了112.7%,受惠国实际享受优惠额增加了132.1%。这说明普惠制优惠进口是发达国家从受惠国进口总值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普惠制优惠进口的增幅大大超过了进口总值的增幅。最典型的例子是亚洲“四小龙”。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台湾基本上都是在七十年代经济起飞的,而七十年代正值普惠制的第一个十年阶段。他们非常重视普惠制的利用,分别设立组织机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充分利用普惠制成为他们经济腾飞的一个重要因素。(二) 普惠制利用普惠制的实施从1971年起,现在已经进入第3个10年的最后几年。我国从1980年起开始利用。1997年我国出口商品中利用了普惠制的有190万批441.8 亿美元。普惠制对我们的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学习和宣传不够,了解普惠制的人还不多。因而对普惠制的利用率还较低,而且已经利用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被动利用的情况。所谓“被动利用”即在不知道普惠制产地证具有减免进口关税作用的情况下,把普惠制产地证作为一份普通的贸易单据,无偿地向国外进口商提供,让国外进口商独享普惠制利益,而我们未能分享由普惠制的关税减免额度所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要积极学习普惠制。特别是领导和参与对外签订合同的业务人员,要了解商品在普惠制方案中的位置。积极主动地利用普惠制的关税减免额度所带来的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在提高商品卖价、扩大出口上有所作为。根据上文,如果货物出口到俄罗斯,需要Form A,但如果货物出口到中东国家则不需要。货物出口到中东国家需要的是C/O(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

就是享受普惠制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