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打架如何处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军人打架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扩展资料:
打架案例:
石岐警方最新通报:2018年11月18日凌晨1时40分许,石岐区南基路音乐无限KTV外灯火辉煌。突然,从里面冲出来一群年轻人,对一名白衣男子拳打脚踢,将该男子二次打翻在地后,还不依不饶,拿来路边的不锈钢栅栏砸向白衣男子。画面一度让人不敢直视。旁边群众赶紧打电话报警,并呼叫救护车。
石岐警力接到报警,立即赶到现场。围殴白衣男子的一帮人已经迅速逃离了现场。被殴打的男子脸上有刮擦的伤痕,但意识清醒,听到民警劝说其到医院治疗后报案的话语,自称没事,伤势不严重不用去医院,也不用到派出所报案。
伤者如此说,石岐警方却没有轻易放过。该案发生在公共场合,参与围殴的人数多,有一定的组织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影响非常恶劣。接到报告后,石岐区高度重视,立即抽调多名警力,成立专案组,
以涉嫌寻畔滋事罪开展立案调查。专案组昼夜不停,连续工作,迅速查找当晚在场人员收集证据,提取监控视频资料,全力追捕。
11月20日,石岐警方分别在开发区、板芙镇抓获涉案人员李某亿(男,19岁,广西灵山县人)、黄某明(男,19岁,广西灵山人)、黄某多(男,28岁,广西灵山人);唐某英(女,43岁,四川富顺县)4人。
23日晚,在音乐无限外围殴他人的3名在逃犯黄柳某(男,19岁,广西灵山人)、黄一某(男,21岁,广西灵山人)、黄某鑫(男,21岁,广西灵山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调查,2018年11月17日晚,黄某鑫、黄柳某、黄迪某等4人过生日,遂邀请李某亿、黄明某、黄某明等30多人一起到石岐区音乐无限包厢玩乐。凌晨1时许,李某亿等人下楼离开时,因乘电梯拥挤与一黑衣男子(身份不详)发生冲突继而打斗,
致黄明某右手指受伤。李某亿等人上楼叫人下楼帮忙。黑衣男子乘机逃去。包厢内人员下来后,将怒火发泄在路边等人的一名白衣男子苏某身上,对其进行追打,致其受轻微伤。
李某亿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李某亿、黄明某、黄某明、黄某鑫、黄柳某、黄一某等6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军人打架接受军纪处罚。包括写检查、关禁闭、公开场合的检查、记过处分、降级、开除军籍等。
作为一名军人受人尊重,就应该保家卫国,不同于普通老百姓。军人必须严格要求,严守纪律,打架斗殴那绝不是军人的作风,对社会的影响及其恶劣。
如果军人在社会上打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军人打架致他人伤残的按照刑事犯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军队有其特殊性,军队上的人员一般不会交由地方公检法来处置,由军队自行掌握。如果打伤百姓,其治疗费由部队来出。
这要看打的谁了,打的什么样了,在哪打了。甚至还要看你和领导的关系了、你的关系了~
如果是连里,会私下处理,要是团里就比较严重,会开会批评
那要看严重与否,轻的口头警告或记过写检讨都有可能。重的就有可能被开除军籍或是移交军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