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民政局做的是否合理合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合理合法。
事件经过:
当事人张某,男,28岁,三级精神残疾;当事人李某某,女,28岁,言语和智力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由其母周某某监护。
2020年7月29日上午,张某和李某某在张某父亲的带领下,来到汉滨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结婚登记事项。依照结婚登记办理程序,工作人员在核实证件和问询过程中发现,女方李某某始终不能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结婚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不予登记办理。同时,工作人员给张某父亲耐心解释,并出示了相关法律依据,张某父亲仍表示无法理解。
事件发生后,为进一步核实当事婚姻办理的具体情况,汉滨区民政局安排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走访过程中,李某某自始至终不说一句话,也无任何肢体示意性动作,仍无法证实女方是否愿意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和女方当事人的现场表现情况,张某和李某某二人婚姻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男方在小的时候因为发高烧没有得到及时救治,然后脑部轻度障碍,被确诊为三级残疾,女方也是在小时候一场高烧导致脑神经受到损伤,智力低于正常水平,也被判定为三级残疾,所以之所以民政局会拒绝两人领证,是因为有法律规定,结婚的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能对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者有第三者干涉,所以现在无法证明女方是自愿的,民政局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办理结婚证。
参考资料:
一对残疾人领结婚证被民政局拒绝的事情在网上的热度持续不断,事件的主人公张天(化名)和女朋友小蕊(化名)是经亲戚介绍认识的,后来两人相识相恋,相处一年后准备结婚,在家也举办了简单的订婚仪式,而且女方已经怀孕四个多月,但是到民政局领证的时候被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按照法律领取结婚证,原因是张天从小就患有脑部轻度障碍,被确诊为三级残疾,小蕊不是先天的,但是因为小时候的一场高烧导致脑神经受到损伤,智力水平低于正常标准,也被判定为三级残疾,民政局拒绝的理由是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按照规定无法办理。民政局的这种做法是合理合法的,有法律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现在女方无法证明自己是自愿的,按法律就不能办理结婚证。
此事一出,很多网友都表示民政局的做法很对,这件事从头到尾当事人都没有发过声,还存在诸多疑点,张天的父亲张先生对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两人生活可以自理并且已经做过婚前体检,符合结婚条件,但是民政局依然拒绝了他的请求,理由是二人无法证明自己是自愿结婚。工作人员这样做是对女孩的保护,在不明确她的自我意愿的情况下,不能草率为其办理,小蕊到底是自愿还是被迫的我们也无从得知。另外法律既然明文规定了,那就要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打破它。
也有小部分认为此事应该特事特办,在对张天调查清楚后,如果没有问题应该给二人办理结婚证。对此,我认为至少民政局现在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保护了两人的权益,至于之后怎么做就要视情况而定了。
民政局做的当然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女方存在智力障碍的行为,她不具有民事能力,无法主动的表达是否愿意结婚,婚姻不是儿戏,民政局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