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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判决书评析:以结果推导原因+将好事推向不利

彭宇案判决书评析:以结果推导原因+将好事推向不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彭宇案判决书评析:以结果推导原因+将好事推向不利

这是以前写过的一个回答,这个是最后版本,码字实属不易,希望大家认真看完。

彭宇案判决书评析

以结果推导原因+将好事推向不利

编辑: 伊路芳菲

【小编按语】

因近段时间在网上讨论深圳中院保姆案的缘故,笔者对当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进行了再次思考。发现在通常的司法认知思维中,仍然存在两种较为常见且有一定关联性的逻辑错误: 一是“以结果推导原因”;二是“将好事推向不利”。

【总体评述】

1. 公众对彭宇案的评价是有问题的。 笔者完全不认同关于 “彭宇案判让中国人的道德水平倒退了30或者50年” 的各种讲法及其理由,见“正洪观点”公号文章 《 少数派观点:彭宇案舆情折射出的人性与道德 》 。并且,认为出现这种认识的原因,是人们推卸道德责任的心理因素所致,这本身就是社会道德水平下滑的一种反映。

2. 彭宇案裁判结果整体上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彭宇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在整体上是正确的: 第一, 关于两人发生碰撞的事实认定结果是正确的; 第二, 关于由彭宇承担次要责任的判断也是正确的。该案的问题,在于裁判文书的说理存在较多逻辑错误。这说理一个道理,话语表达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它无法准确地反映出话语者本人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情况。

2. 对彭宇案的复盘和反思很有必要。 虽然司法裁判不应当为舆情所左右,但是避免裁判文书在说理上出现瑕疵和不当,避免这些瑕疵和不当被舆情放大和利用,在客观上减损司法公信力情况的出现,也是裁判文书制作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规则。因而,本文企图归纳出彭宇案判决书中那些逻辑错误的背后的思维模式。

【文书评析】

(一)逻辑推理错误

该判决书存在两类逻辑错误:一是以结果推导原因;二是将好事推向不利。

1. 以结果推导原因。 用事后行为事实的存在,推断事前行为事实的存在。

(1) 用彭宇事后对老人进行救助的行为(将老人扶至旁边;在老人的亲属到来后,彭宇与老人亲属等人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等),来推断这个老人就是被彭宇撞倒的。该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称: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2) 用“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老人两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老人返还”,来推断这个老人就是被彭宇撞倒的。该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称: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3) 用“彭宇在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来推断彭宇实施的不可能是见义勇为行为。该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逻辑错误分析: 虽然从原因可推出结果,但是从结果则无法反推出原因;因为,有很多原因都可能分别产生这一结果的产生。可见,“以结果推导原因”的方法,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2. 将好事推向不利。 即认为:人们不会无缘无故地去做好事以帮助他人;如果某人做出了帮助他人的好事,则判断他是因为其事先对他人实施了伤害并造成损害;其实施帮助他人的行为,是对其伤害他人的过错行为的补救。

逻辑错误分析: 虽然不能排除一个人做好事是弥补其先所犯错误的这种可能性,但是这仅仅是多种可能性中的一种。因而不能根据做好事的这一结果,推导出他先前就一定犯了错误。可见,“将好事推向不利”的方法,在逻辑上同样是错误的。

其实, “以结果推导原因”与“将好事推向不利”,这两种在事实认定上的逻辑错误模式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第一, “以结果推导原因”是基本形式。 第二, “将好事推向不利”是“以结果推导原因”的特殊形式。其中,用以推导的“结果”是好事,而推导出来的原因则是“坏事”。

(二)适用法律不当

虽然,在该案中,彭宇与老人确实发生碰撞。但是,该碰撞结果,与两人的行为均有原因力关系,两人均有过错责任。其中,彭宇的过错责任相对较少,甚至十分轻微。原因在于,在公交车快速停靠站台的时候,上下车的人均负有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义务,并且根据“先下后上”的基本规则,在车下候车或即将要上车的人,其安全注意义务要远远大于即将下车的人。

因而,该案一审判决确定彭宇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此裁判结果与前述关于该案原因力及责任大小的分析之间并不构矛盾。然而,一审判决放弃了对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的分析,没有采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处理该案,而是采用侵权责任的公平责任条款解决问题。

尽管如此,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在采用公平责原则的情况下,同时又明确彭宇承担40%的责任。该处理结果,实际上已经考虑吸收了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责任大小的问题,只是因为受语言表达能力的限制,未能在判决书的说理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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