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交警公布11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为确保冬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砀山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2021年11月份(截至11月30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砀山县境内G237国道强英鸭业丁字路口处;
2、道北路汇丰市场段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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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1年11月1日7时许,当事人宋某彬驾驶皖L牌号小轿车沿砀山县老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园桥东侧30米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当事人梁某山驾驶的“双鹿”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当事人梁某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梁某山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没有下车推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梁某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宋某彬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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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1年11月8日17时许,当事人赵某超驾驶鲁R牌号的小型轿车沿砀山县桐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温馨家园南门西3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当事人李某稳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当事人李某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赵某超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赵某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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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1年11月9日03时53分许,砀山县李某永驾驶皖L牌号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砀山县24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南门街十字路口时,与沿005县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砀山县张某驾驶的载有乘员许某的陕A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当事人张某、车乘人员许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李某永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李某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砀山县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编辑| 编辑部
一审| 王凯莉
二审| 刘 静
三审| 王 俊
策划| 张新梅
监制| 殷书华
总监制| 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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